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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司法解释详解:倒卖文物怎么判?判几年才合理?

时间:2025-12-04 19: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最高检关于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最高检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文号为法释〔 。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以保护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来认定 。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这种情况,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来行事,凭借这个来判定为走私文物罪,会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要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状况。犯下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的行为,在无法明确文物等级的情况下,或者当依据文物等级来评定罪行并确定量刑之时,出现明显过轻或者过重这种情形的,能够依照走私文物所具有的价值来进行定罪量刑。若走私的文物价值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但不满一百万元的情况,那么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处理,按走私文物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要处以罚金;要是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而当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时,理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其二条,偷盗一般文物,以及盗取三级文物,还有窃取二级以上文物的,理应分别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施盗窃文物之举,要是没办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依照文物等级来定罪量刑显著过于轻缓或者极为严苛的,那就依据盗窃的文物价值来定罪量刑。第三条,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呢,应当认定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明明是故意去损毁那受到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是被确定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又或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要是有着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那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情况,其一呢,是造成了五件以上三级文物出现损毁的情况;其二呢石龙镇律师,是造成二级以上文物受到损毁状态的情况;其三呢,是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出现严重损毁或者是灭失状况的情况;其四呢,是存在多次损毁或者是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情况;其五呢,是其他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情况。实施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种行为,要是拒不服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那般命令,就酌情加重处罚。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那些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于故意去损毁那受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言,要是存在这样一些情形,也即拥有下面这些情况中的一种,那就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 第一种情况是,会致使原本的名胜古迹被极其严重地损毁,甚至到达灭失的地步; 第二种情况是多次去进行损毁,或者损毁的是多处不同的名胜古迹; 除开前面两种,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况,只要是情节严重的,都在此列。 要是实施了前面所讲的那种行为之后,还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停止去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呀,或者是拒不执行相关命令的,那就酌情对其加重处罚呢 。蓄意毁损风景名胜区内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第五条,因疏忽大意而损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带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当中的一种的,应当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位于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指出,倘若存在出售行为,或者是为了出售目的而进行收购、运输、储存操作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里所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当出现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这种状况时,要是具备以下所列举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提及的“情节严重”。其一,是涉及到倒卖三级文物的情况;其二,指的是交易数额处于五万元以上的情况;其三,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形的情况。做前款所规定的行为,若有着下述情形中的一种,那就应当被认定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一,是倒卖二级及以上文物的;其二,是倒卖三级文物达到五件及以上的;其三,是交易数额处于二十五万元及以上的;其四,是其他有着情节特别严重情况的 。第七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背文物保护法规,把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售卖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涵盖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界限。若是实施了盗掘行为,且此行为已然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历史、艺术以及科学方面的价值,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要是采用了具有破坏性的手段去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之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以盗窃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条,明明知道那些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得到的三级以上文物,却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通过其他办法来掩饰、隐瞒,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要是事先就通谋的,那么就当做共同犯罪来论处。第十条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地不负责任,致使珍贵文物出现损毁或者发生流失的情况,存在下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后果严重”,其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出现损毁或者发生流失的;其二,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遭到严重损毁或者出现灭失的;其三,属于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单位要是实施走私文物行为,或者实施倒卖文物等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那就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对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且对单位判处罚金。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行为,或者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或者过失损毁文物,又或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以及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若存在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以及盗窃还有倒卖等行为的情况,那么对于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需依照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其中,(一)要是该不可移动文物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那就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二)若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便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三)倘若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就要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如果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里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去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那么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自身的等级或者价值,要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当作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第十三条 要是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那就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要是有多件同级文物,五件同级文物视作一件高一级文物,不过价值明显不相当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若依照文物价值来进行定罪量刑,那么涉案文物的价值会依据有效价格证明来认定;要是没有有效价格证明,又或者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那就通过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第十五条,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之前,倘若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便能够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认定。要是对案件所关联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切判定的话,那就由司法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呀,针对于文物价值,也能够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且出具报告 。存在这样一个情况,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针对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径,即便已然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行为人属于初犯,其积极退回哪怕是协助追回文物的行为,且未造成文物损毁这种状况,同时确有悔罪表现,在这种情形之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进而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还有另一种情况,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同样是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然而行为人是初犯,有着积极赔偿损失的举动,并且确有悔罪表现,那么也能够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你提供的内容似乎不完整,请补充完整后让我继续为你改写。 仅从现有内容来看 ,可改写为: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那种通过走私 ,或者盗窃 ,又或者损毁 ,甚至是倒卖 ,亦或是盗掘 ,以及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还有古人类化石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以及有关本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表明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当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盗掘 、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 。

〔1987〕32号)于此同时被废止掉了;在这之前所公布出来的司法解释要是跟本解释存在不一样的情况,那么是以本解释作为标准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第一款,以及本解释的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至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至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所作出的,关于诉讼诈骗行为不适合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规定 。

因要依法惩治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拥有的权利,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需要,现针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指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况,以及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情况,还有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应当分别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的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是能够联合一起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的,在前面条款规定的数额幅度范围以内,共同展开研究从而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的标准,之后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若达到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便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酌情从严惩处。其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进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其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其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其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其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近乎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且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诈骗数额近乎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即便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然而却具有下述情形其中之一,并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能够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并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诈骗近亲属财物,若近亲属谅解,通常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财物,若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具体处理也当酌情从宽。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定罪处罚。借助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以及互联网等电信技术办法,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诈骗行为,诈骗数额难以进行查证,然而要是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按照诈骗罪(未遂)来判定罪行并予以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面条款所规定的行为,当数量达到前面条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十倍还要多的时候,或者诈骗的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照诈骗罪(未遂)来确定罪名并进行处罚。第六条提到,诈骗的情况当中既有已经既遂的部分,又存在未遂的部分,并且它们分别达到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时,要依照处罚更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要是达到了同一个量刑幅度,那就按照诈骗罪既遂来处罚。第七条,明明知道其他人进行诈骗犯罪行为,却为其给予信用卡的,给予手机卡的,给予通讯工具的,给予通讯传输通道的,给予网络技术支撑的,给予费用结算这类帮助的,按照共同犯罪来给予论处。第八条,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展开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以及招摇撞骗罪的,依据处罚更重的规定来限定罪名并进行处罚。第九条,案发之后,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那些诈骗财物,以及它们所产生的孳息,要是权属清晰明确的话,就应该把这些发还给被害人;要是权属不清晰明确的情况呢,那就能够按照被骗款物在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以及其孳息总额里所占的比例,来发还给被害人哦,不过已经获得退赔的部分是要予以扣除的。第十章里面的第十条规定,行为人要是已经把诈骗所得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转让给其他人呢,并且只要有碰到下面这些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那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第一种,就是对方明明知道这是诈骗得来的财物,却还是收下了;第二种情况是,对方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白白得到了诈骗财物;第三种是,对方获取诈骗财物的时候,所支付的价格明显比市场正常价格低很多;第四种情况为,对方之所以能取得诈骗财物,是因为源于非法债务,或者是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系。要是其他人是通过善意的方式获得诈骗财物的,那就不会进行追缴。第十一条表明,要是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里面的内容,跟现在这个解释不一样的话,那就以现在这个解释作为标准。

六、最高检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涉审理时遇到的破坏掉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层面具体应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 )。

2000.

经6月19日发布的法释14号文本当中的第六条呈现下述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存徇私舞弊之行为,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而实施非法低价出让具有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一行为时东莞石龙律师,但假使具有如下所列的两种情形之中的任 一种的话,那么便属于“情节严重”之情状:其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其面积达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比国家所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低百分之六十的;其二造成国营土地资产流失,其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来予以定罪处罚 。采取第七条所规定的行为,去实施第六条所规定的那种行为,而具备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时,就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会导致“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面积达到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的价额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

2、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价额处于在五十万元以上。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以及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据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来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在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但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与数额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1999.

9.9高检发释字2号哦,二、渎职犯罪案件呢,(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看这儿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什么呢,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那就应该予以立案啦。

1. 非法以低价(包含无偿的情况)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2公顷(也就是30亩)以上,而且其价格比规定的最低价格低60%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数量并未达到上述所提及的标准,然而却致使国有土地资产出现流失价值达20万元以上的情况,又或者伴随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

此行为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进而致使产生纠纷,最终还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听律网引用法规

该解释的第六条,是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这方面内容的 。

《有关审理毁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释》,第四百一十条。

一项名为《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中的第七条是对第六条的实施 。

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针对于审讯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子特定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一条。

关于针对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来讲,具体运用法律方面那些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二条,。

针对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有着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含第三条 。

针对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当中具体会需要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所给出的解释的第九条 。

七、我国的倒卖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有哪些?

《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对那些进行三级文物倒卖行为,其非法获利数额方面呈现出较大状况,且非法经营数额也处于较大情形的情况 。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

4、倒卖稀世国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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