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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倒卖怎么判?382条司法解释里的刑期与金额标准详解

时间:2025-12-04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为法释〔 。(你提供的内容不完整,我只能照此改写,请修正完整内容以便更准确改写。)。

根据二〇一五年〕二十三号要求,为了达到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目标以及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涉及的有关规定;现在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之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于第一条明确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相关范围予以认定的。若存在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这种情况,那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因走私文物罪而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被处罚金;要是走私的是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那么就得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而倘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若有人进行走私国家明确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在无法确切判定文物等级的状况下,或者当依据文物等级来确定定罪量刑时,出现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走私的文物所具有的价值来进行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但不满一百万元之间的情况,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处理,以走私文物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若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那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当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却不满二十万元时,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第二条,盗窃那种一般的文物,以及三级文物,还有二级以上文物的情况,应当分别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以及“数额巨大”,还有“数额特别巨大”。对于盗窃文物而言,要是没办法确定文物的等级,又或者依照文物等级来定罪量刑时明显地过轻或者过重的那种状况,那就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来进行定罪量刑。第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里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若是故意去损毁那受到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是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有着下面这些情形中的一种,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一,造成了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其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其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失去的;其四,多次去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其五,其他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倘若实施了前款所规定的那种行为,并且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那么会酌情从重予以处罚。第四条提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若故意去损毁那受到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那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一,是致使名胜古迹出现严重损毁甚至是灭失的情况;其二,是存在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状况;其三,是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要是实施了前款所规定的行为,并且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那么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故意去损毁那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成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这种行为的,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第五条,要是有过失损毁国家所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是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情况,并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的,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第六条,若存在出售,或者出于出售目的而进行收购、运输、储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之文物”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里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对于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要是具备以下所列举的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一,是倒卖三级文物的;其二,是交易数额处于五万元以上的;其三,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推行前款所规定的行径,具备下述情形当中的一种,就应当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其一,倒腾二级以上的文物;其二,倒腾三级文物达五件以上;其三,交易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状况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做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行为,怎样的行为呢,是将收藏或是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又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针对这种情况,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哦,要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涵盖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非仅仅局限于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哦。实施了盗掘行为,这种行为已经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害的,那么就应当认定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采用破坏性质的手段去盗窃包含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等范畴内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以盗窃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要是明明知道是那种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行为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却还去进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办法去掩饰、隐瞒的,那么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要是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并且事先通谋的,那就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珍贵文物遭到损毁或者出现流失情况,要是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后果严重”,其一,致使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出现损毁或者流失的;其二,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遭受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其三,属于其它后果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要是单位去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这类行为,并且构成了犯罪,那就依照本解释所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定罪处罚,同时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公司也好、企业也罢、事业单位、机关也好、团体等单位去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存在那样一种情形,即要是针对不可进行随意移动的文物,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相关行为的话,那么对于所属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需要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定罪量刑。这里面又分为几种情况,其一呢,是那种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适用的是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二呢,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它适用的是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三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此二者适用的是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实施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当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的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对于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当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作一件高一级文物,不过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第十四条,凡是依照文物价值来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其依据是涉案文物如有有效价格证明是以此来认定文物价值的;要是没有有效价格证明呢,又或者这价格证明认定属于明显不合理那种情形的话,便是要看销赃数额的认定情况,亦或是要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来确定啦。第十五条指出,在行为人去实施那有关行为前方可好时机前,若文物行政部门已然针对涉案文物跟其等级作出认定现象已然情况已经呈现并确定状态在此发生,那么就能够直接针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呀。若案件所关联的有着关于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获致确定时,乃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去出具鉴定意见,又或者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给予指定的机构去出具报告。当中,对于文物价值而言,亦是能够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且出具报告的。第十六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即便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然而行为人属于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且未造成文物损毁,同时确有悔罪表现的,能够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然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过行为人是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七条,涉及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那些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情况,需要依照刑法以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第十八条,本解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 ) 。(此处原内容未完,您可补充完整后继续让我改写)。

《关于〔1987〕32号的相关文件》同时被废止,在这之前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同本解释存在不一致情况的,要以本解释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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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百二十四条当中的第一款,以及本解释的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至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至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五、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

[][]东莞石龙地区的律师作出提示,以上内容是针对“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所给出的解答。期望能够对您产生一定的帮助作用,要是您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那么是可以点击页面相应按钮进行咨询的,届时我们会安排专业的东莞石龙律师为您解答疑惑。相关补充1关于刑事东莞石龙律师的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是依据相关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具体情形来予以确定的。通常来讲,刑事案件的收费是按照各个办案阶段分别以计件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的。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有关系补充二,刑事案件怎样去聘请东莞石龙的律师,其一,需要前往东莞石龙的律师事务所,寻觅一位持有东莞石龙律师执业证的东莞石龙律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能够为其聘请东莞石龙的律师 。

聘请东莞石龙地区的律师,需交纳委托费用,也就是东莞石龙律师费,这得您和所聘请的东莞石龙律师进行协商,通常而言,刑事案件是依阶段收费的,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而审判阶段又被划分成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能够与东莞石龙律师协商一次交纳涵盖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前往外地办案的情况,还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差旅费用,要记住,东莞石龙律师费需交给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开具票据。

从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始,便会与您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并且这份合同需由您来签署委托书,以此作为东莞石龙律师接受委托的根据。您应当随时和东莞石龙律师维持联系进程,去知晓办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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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六、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分析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量刑幅度,也明确了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若已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按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结构性处罚。属于一般情节的,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依据法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若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那么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要处罚金;要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要处罚金;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得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要是明知是假药却提供给其他人使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东莞石龙的律师作出提示:上边所呈现的,是针对大家整理的、与“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情况是怎样的?”相关联的内容。要是您寻觅不到适宜的东莞石龙律师帮衬您,请点触页面的咨询按钮,我们会安排专业的东莞石龙律师为您解答疑惑与困惑。相关补充1,刑事东莞石龙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依据相关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形予以确定。一般来讲,刑事案件的收费乃是按照各个办案阶段分别以计件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下浮没有限制,二审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死刑复核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再审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申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并且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一个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从第二阶段开始酌情减少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在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如何聘请东莞石龙律师1、要到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东莞石龙律师执业证的东莞石龙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东莞石龙律师。

3、聘请东莞石龙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东莞石龙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东莞石龙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东莞石龙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东莞石龙律师费要交给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东莞石龙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东莞石龙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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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七、"我国刑法对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

我国《刑法》对走私国家明禁止物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按7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惩罚,若情节特别严重,按无期徒刑刑期处罚,同时需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微的,按3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即可。法律依据为《刑法》第六十一条东莞石龙律师,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同样应当在法定刑所处范围之内判处相应刑罚。犯罪分子若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那就应当在法定刑之下判处相应刑罚。要是本法规定存在数个量刑幅度,那么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相应刑罚。东莞石龙律师提示,以上针对“我国刑法对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这个问题所给予的 只是供作参考 。要是您的心里仍旧存在疑惑石龙镇律师,那就点击咨询按钮,并且轻松地描述您的那些法律问题,从而好使东莞石龙律师知晓状况,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相关补充1,刑事东莞石龙律师它的收费标准,它是依据相关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形来确定的。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它的收费是按照各个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来确定收费标准的。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一个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东莞石龙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关于刑事案件委托东莞石龙地区律师 ,有相关补充情况 。其一 ,必须去往东莞特别指定的石龙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 。当该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方面觉着能够接纳相关聘请请求时 ,那就理应跟当事人缔结聘请有东莞当地石龙律师的合同 ,进而办理委托手续 ,以此明确当事人同东莞石龙特定事务所涉及的权利以及义务之间存在的明确关联 。而且 ,合同当中应当清晰写明是由来承办此次案件的东莞石龙区域的律所进行特殊指派的该区域律师的具体姓名 ,并且要经由当事人以及东莞石龙专门负责该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执行签名以及盖章的必要操作 ,同时注明合同正式订立的具体日期 。其二 ,要是是代其他人前去聘请属于东莞石龙地区这个范畴的的律师 ,那必须得向东莞石龙当地在对应律师事务所提交同委托聘请此区域律师直接相关联且具备证明作用的文件 ,只有当东莞石龙这个特定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完成此项操作之后 ,才可以正式接受聘请 。其三 ,需要进行交纳涉及东莞石龙地区律师的特定代理费 。东莞石龙地区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一种有特定报酬性质的服务 ,所以当事人在聘请东莞石龙地区的律师之时 。一定要交纳数目确定的关于东莞石龙地区律师的费用 。要依据承办业务具体呈现情节繁琐或者简单的程度现象 ,所需耗费时间的长短状况以及诉讼标的实际的多少等多种实际存在的具体情形 ,向当事人收取处于规定幅度之内的办案方面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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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六十一条

《刑法》 第六十二条

《刑法》 第六十三条

八、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要。

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首先,6.19法释14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询私舞弊情况,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便属于“情节严重”。接着,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要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其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其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当实施第六条所规定的行为时,若具有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便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会“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达到六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相比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低百分之四十的。

2、会出现致使国有土地资产出现流失所涉及的价额处于五十万元以上这种情况的。第八条,对于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及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来执行的。第九条,要是多次实施本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是应当进行追诉的,又或者在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但尚未经过处理的,那么是按照累计起来的数量、数额来予以处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2号)二、渎职犯罪相关案件那其中 的(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讲的是,国家机关当中的工作人员会徇从私情进而舞弊弄事,违背土地的相关管理法规,肆意动用手中职权,违法以低价的方式去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且达到了情节已属严重的这样一种行为。要是存在涉嫌属于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就是应当去立案的情形 ,。

非法低价(含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达2公顷(也就是30亩)以上,且其价格比规定的最低价格低60%的。

情况二,非法地且以低价的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便其数量不存在达到之上所提及标准的情形,然而却致使产生国有土地资产出现流逝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状况,又或者造成了植被遇见遭受相当严重破坏那种程度的结果的 。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非法低价出让,这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由此引发了纠纷,进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或者导致了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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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理的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这块当中,专门就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制作的解释里边的第六条 。

有关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有关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去施行第六条 。

涉及对破坏土地资源这类刑事案件审理,专门针对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之中的第八条 。

《针对审理破坏土地资源这类刑事案件,在具体应用法律方面几个问题所作出的解释》,第一条。

针对于审理因为破坏土地资源而引发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方面若干问题展开阐释的解释,当中的第二条 。

规定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的第三条 。

说到《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九条 ,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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