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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工伤私了被坑了十级伤残,还能反悔吗?法官给你答案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11月16日,华声在线发布讯息(全媒体记者是王智芳,通讯员为曾鹤群),上班之时跟同事打闹进而受伤,提前抵达单位吃饭途中遭遇车祸,这般两种情形算工伤吗,工伤之后与公司“私了”拿到了赔偿,后续发觉伤情更为严重,还能够反悔吗,近日,多起涉及工伤认定以及赔偿的案件,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法官以及东莞石龙律师作出提醒,工伤认定存在明确的法律边界,“私了”需要谨慎,盲目签字可能会吃大亏。
案例1:“私了”后发现少赔了
2023年5月,钱某于常德市石门县某建工公司所承建项目 的工地干活,期间,钱某不慎从高处跌落进而受伤,经过数段时间的治疗后,其身体渐渐恢复,而后,钱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展开协商 。
双方迅速形成一致意见,签署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其中约定公司一次性给付钱某误工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3.3万元,钱某在收到款项之后,不得以任何缘由向公司索要其他赔偿。协议之上公司加盖了印章,钱某也进行了签字,不久之后,3.3万元赔偿款打进了钱某的银行账户。
起初以为事情就算这样结束完事了,哪曾想后续得出的鉴定结果把钱某给惊到目瞪口呆全然不知所措了。在2023年9月的时候,当地的人社部门经过审核查验,正式判定钱某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到了2024年8月,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之后所形成的报告呈现出来啦,钱某的受伤情况最终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且达到相应明确标准和相应划定级别 。
以法定工伤赔偿标准来进行核算,钱某所应获得的赔偿,远远不是 3.3 万元。钱某察觉到自己“亏大了”,紧接着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去撤销跟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石门县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了这一情况,他们觉得,在钱某跟公司签署协议之际,那段时期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都还没做完,钱某对于自身实际的伤情以及合理合法的赔偿金额欠缺全面的认识,这属于重大误解。协议里规定的3.3万元赔偿款项,跟法定赔偿标准差异极大,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极大地损害了钱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此判决为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之后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核算,确定钱某应该获得的工伤赔偿总额是.60元,将公司已经支付的3.3万元扣除后,公司还需要向钱某补充79397.60元。然后,一审判决之后,公司发起上诉,而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2:和同事打闹受伤不是工伤
受伤情况相同,有的可被认定为工伤,有的则不行,关键在于是否契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这里的要件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一个要着重考量的因素!
有个叫罗某的,是湖南某个物流公司的仓库管理员,上班时间是从9点到18点哪。有一天上午11点左右,罗某在仓库上班的时候,感觉无聊得很,正好同事张某路过,于是他俩就互相推搡打闹,玩闹的过程当中,罗某不小心重心不稳摔倒了,经过医院诊断是右膝韧带损伤了。
事情发生之后,公司针对罗某的情况,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然而,人社部门在进行审查以后觉得,罗某尽管是在工作的时间之内,以及工作的场所内部受的伤,可是其受伤的原因乃是跟同事进行嬉戏打闹,并非是因为工作的缘故引起的,也不是从事跟工作存在关联的预备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甚至更不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了不予以认定工伤的判定。
案例3:“上下班途中”要结合三个要素
有个叫魏某的人,他是湖南某酒店客房部的服务员,其上班时间段是从14时开始石龙镇律师,一直到23时结束。在2022年9月22日11时40分左右这个时间点,魏某骑着电动车在前往酒店的途中,结果被一辆汽车给撞倒从而受伤了。而当地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魏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魏某向当地的人社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然而酒店却提出了异议,觉得魏某提前到达单位是为了就餐以及休息,并非直接开始上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经过查证东莞石龙律师,魏某的家跟酒店之间相距10.8公里,要是骑行的话得需要50多分钟,酒店员工餐厅午餐开放的时间是10时30分发起到13时截止。从魏某的打卡记录去看,她长久以来习惯每天11时许从家里出发,12时左右抵达酒店进行打卡、就餐,吃完饭后在宿舍休息到14时正式开始上班,这样的作息模式已然形成了稳定的习惯。
经过行政复议这一阶段,又历经行政诉讼的一审,随后还有二审,在这些程序完毕之后,法院最终判定魏某受伤这种情形属于工伤。法院表明,《工伤保险条例》清晰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受到并非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对于“上下班途中”这件事,需要综合考虑目的、空间、时间这三个要素:魏某出行的目的是为了接下来去上班,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合理范畴内,路线也是合理路线之内,完全契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东莞石龙律师提醒:工伤维权别踩这些坑
问题是,打工的人要是碰到了因工作而受伤的状况,该怎么去处理呢?湖南有个叫越一的什么,在东莞石龙,还有个律师事务所,东莞那地方的石龙,有个石龙律师,叫刘晓辉,结合了上面提到的案例,给出了这个比较有针对性的提醒 。
刘晓辉表明,我们并不提倡工伤进行“私了”,要是劳动者执意要“私了”那就得慎重些,在还没有做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以前,千万不要轻易地去签订赔偿协议,工伤的伤情有可能会有后续的发展情况,太早进行“私了”很容易因为对赔偿数额预估不够而遭受损失,要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状况,就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
另外,他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劳动者要清楚知晓工伤认定的边界,这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受伤的情况,“上下班途中”这一范畴,不但涵盖正常进行通勤的时间,并且也包含因工作而形成的稳定且合理的路线以及时间,与此同时,劳动者需要留存打卡记录、出行凭证这类证据。
在这儿呢,刘晓辉还特此提醒各用人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去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发生工伤情况之后,切不可借助欺诈、胁迫等这般手段来签订那种不公平的协议,不然的话,就有可能会面临协议被撤销掉,以及还要额外作出赔偿这样的风险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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