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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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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档案查借阅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管理,防止损毁、丢失、泄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上级法院可以查阅、调阅诉讼档案。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可以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的正卷。

    二、案件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有关证件后方可查阅。

    律师持律师证、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参与办理案件的诉讼档案正卷。

    律师持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档案,不予查阅。

    四、查阅档案在阅卷室进行,查阅人严格按照《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薄》的要求填写相关事项。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查阅归还的档案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薄》上签注,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按规定允许复印的档案材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

    六、借阅、调阅档案,严格按照《借卷单》要求填写相关事项。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档案数量,检查案卷有无损坏,卷内材料是否齐全,如发现缺卷少页或损坏等问题,应即查明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借阅、调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必须按期归还。对逾期不还的,档案科负责及时催还。

    八、利用人民法院档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不得拆封、抽取、涂改、污损、伪造。严禁转借、损毁、丢失、泄密。档案使用者对所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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