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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查阅民生档案须知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
利用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复印材料限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移送函以及各类文书原稿等,不提供复印服务。
●利用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利用人,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