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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妻患精神疾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诉离婚获准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于2000年9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次年生育一女。吴某于2006年2月患严重病毒性脑炎治疗后,留下癫痫病后遗症治疗至今,被确诊不能痊愈。2013年3月,杨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2014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政和县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点评: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五条,被告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夫妻本应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鉴于原告不愿继续照料被告生活,婚姻生活已无实际意义。据此,理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