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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夫不照顾家庭混婚姻残疾妻子诉离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钟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2006年元月份登记结婚。原告吴某哭诉:婚后,由于身体缺点,被告钟某总是没有好言相对,经常出言侮辱,吵着闹离婚。2007年女儿诞生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原告一直带着女儿靠娘家生活,被告钟某则外出打工挣钱,可是不但一毛不拔,打工回来也只和自己父母生活,对妻女不管不问,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6月原告吴某起诉离婚被判不准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9月吴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
庭审,被告钟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吴某表示,第一次离婚时钟某就未到庭,现再次起诉,被告表示就不离婚,就不给你生活费,就这样混下去,被告多年来对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问,徒占婚姻虚名,这样的婚姻无意义,自己愿意抚养和照顾女儿,坚决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7下半年生一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身患残疾在家与自己父母共同生活,被告在外打工,很少与原告共同生活。
点评: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五条,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对家庭很少过问,不尽责任,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虽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理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