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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半路夫妻闹离婚都是暧昧惹的祸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汤某是同学关系,双方都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02年8月,双方走到了一起。2006年3月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妻子周某曾于2012年12月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自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并未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另查明,丈夫汤某自结识异性刘某后,双方关系暧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点评: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五条,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感情一度尚好。婚后,因被告与异性刘某关系暧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自法院调解和好后时近两年,被告并未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被告与异性刘某仍然存在非正常交往,双方关系暧昧。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善,反而争吵愈演愈烈,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理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