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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恶意拖欠工资 难逃法网恢恢
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雇佣被害人谢某完成其承包的榆林市高新区怀远曼哈顿小区7号楼打磨工程,被害人谢某雇佣李某共同完成打磨工程,至2013年11月7日工程结算时,被告人杨某拖欠被害人谢某等人工资22672元。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雇佣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完成其承包的榆林市高新区怀远曼哈顿小区的7号楼支模工程,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又雇佣了高某等人共同完成支模工程,至2013年10月20日工程完工时,被告人杨某工拖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工资88384元。杨某共拖欠工人工资111056元,经榆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只是债务纠纷,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但现实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讨不到工资、越来越多的暴力事件因劳动报酬而诱发、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因此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对民生的保护,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因而从刑法上加大了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正式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被作为刑法调整的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内涵外延、定罪量刑标准、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用刑法来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方面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其利益有了有力的保障,免去许多后顾之忧;对于那些欠薪者来讲,其若顶风作案,恐有牢狱之灾,使其不敢肆意妄为、恶意欠薪;另一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也与国外立法及香港、台湾等地的立法相一致,是我国刑法朝着更为科学、更为现实方向发展的一个标志,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体现了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