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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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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现身游戏厅 非法获利被判刑
时间:2018-05-15 【转载】
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开设赌场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非法营利所得的99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4年3月中旬,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在位于榆阳区人民西路“梦幻 星空”游戏厅内,抓获经营游戏厅的老板李刚以及参与赌博的人员张某等共12人,并收缴了用于赌博的“游戏机”。经公安机关讯问,李刚在经营游戏厅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所购买的“捕鱼机”、“狮子机”等十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可通过人民币购买积分,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分数计算输赢,最后再将分数兑换为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刚与他人合伙在榆阳区人民西路附近开设“梦幻星空”游戏厅,并先后雇佣李某等5人(均被行政处罚)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李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所购买的十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非法营利9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