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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荡深山砍樵人 滥伐林木刑罚重

时间:2018-04-18  【转载】

4月17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院长林向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滥伐林木一案,同时合并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温州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2015年9至12月,2016年2至4月、9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没有林木釆伐许可证情况下,借大龙湫(龙湫背)景区游步道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村民在乐清市雁荡镇能仁村“龙湫背”等五处山场砍伐林木,砍伐根茎6CM以下,不计算蓄积的林木达7037株。2016、2017年相继在清理后的上述山场种植幼茶。


  经对涉案山场现场鉴定,涉案的五个山场经乐清林业调查设计事务所评估,被告人周某滥伐林木造成涉案区域整体生态功能降低,防护能力趋弱,需在被破坏区域按株行距3M×3M的规格造林种树,树种为木荷,草木数量为4000株。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1万余元,另承担评估费用3万元。


  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庭审期间,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专家出庭作证。林业评估专家林韧安出庭说明了设计该生态修复方案的理由和依据,认为涉案山场的灌草层被破坏后,只能通过自然修复,大概需要3年时间。林业专家孔强出庭介绍了茶树作经济林要发挥经济效益所需要的生长环境,经营茶园,必须舍弃其他树木。


  根据上述两位林业专家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当前生态修复的需要,保留茶树有利于该区域生态修复,也是对被告人最有利,成本最低的修复方案;且被告人、能仁村村双委亦表示愿意配合生态修复,放弃茶树所有权及收益,不再经营涉案茶园。因此,法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万余元及评估费用3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亦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周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任意砍伐本集体所有的幼树达7037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某在担任雁荡山能仁村村委主任期间,在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种植茶树,滥伐位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首批5A级景区雁荡山内的山场林木,且涉及的区域面积大、范围广,破坏环境资源,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对周某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应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3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纪承伟 包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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