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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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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执被判刑 法院亮剑促执行
中国法院网讯 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告人吴某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对此,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吴某某等六人诉吴某、朱某(吴某之子)继承纠纷一案,2013年5月26日颍泉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朱某与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产权调换的房产,原告吴某某等六人每人继承10㎡的房产;被告吴某继承54.73㎡的房产。该判决作出后,吴某、朱某提出上诉。2013年9月4日,阜阳中级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吴某、朱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吴某等六人向颍泉区法院申请对吴某、朱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予以执行。在执行期间,经颍泉区法院告知、通知,吴某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法院委托安徽千和拍卖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座落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29号阜阳“香港财富广场”荣园1107室,建筑面积69.35㎡的涉案房屋予以公开拍卖。2015年8月4日,竞买人周某以4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2015年8月17日,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阜阳“香港财富广场”荣园1107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某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周某。法院通知要求被告人吴某迁出该房,但吴某仍拒不搬离。
因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案件移送至颍泉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后经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吴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颍泉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4月份起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向如期“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该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举全院之力,尽全院之智,坚决打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坚决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后,该院将进一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和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