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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动者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适用仲裁时效制度的规
李某在工作期间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于2009年11月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经显著超过上述法定仲裁申请时效,且其亦无证据证实其存在法定的仲裁时效中止、间断的情形,故对李某提出的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损失的补偿和失业保险金的诉讼哀求,应于驳回。河南资源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以为:关于劳动者提出某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系没有履行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的题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划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间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固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农夫工就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题目,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损失,实际是一种哀求权的实现过程,该哀求权的实现应当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有关仲裁时效划定的约束。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划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分哀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承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划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