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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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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12-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西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梁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治理费五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梁某、胡某商议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长乐村被告人梁某所承包山地的山坳内合伙经营一家提炼金属铝的加工作坊(以下简称铝作坊)。双方约定由被告人胡某负责提供工艺、设备及购进原材料,被告人梁某负责搭建厂棚及管理工人。2017年3月16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铝作坊正式投入生产。二被告人从广东揭阳等地区购进原材料废电子元器件,堆放在铝作坊地上引燃,燃烧杂质后用筛分机进行筛选,再放入粉碎机粉碎后倒入熔炼炉进行高温煅烧,使固态金属变成液态,最后将液态金属倒进模具中冷却成为成品铝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刺鼻废气和烟尘直接排向大气中,废渣堆放在地面。2017年3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查处铝作坊,在铝作坊现场查获269块成品铝锭、约70吨废电子元器件及部分生产设备。案发后,经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江西益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置,经该公司分类称重,上述物品中有尚未处理的废电子元器件14.7吨、已被焚烧残留的铝壳68吨、成品铝锭3.6吨、废渣27吨。经宜春市环境保护局认定,上述废电子元器件系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梁某向当地政府部门缴纳环境治理费一万元;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向当地政府部门缴纳环境治理费一万元。

  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境保护局建议,二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应共同承担环境治理费五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胡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亦予认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环境治理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二被告人缴纳了部分环境治理费,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梁某、胡某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要求二被告人连带承担五万元环境治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且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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