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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无法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不予赔付不予支持

时间:2017-12-17  【转载】

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事故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6月28日17时40分左右,原告姚某驾驶无号“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沿特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华路与特步大道交叉口处,与沿龙华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杨某家驾驶的无号“力帆”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姚某受伤、乘车人鲍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原告姚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告杨某辩称所有的三轮车都无法购买交强险,其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应直接按责任比例承担,因该车系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其在购买该车时已经知晓该车的性能、行驶速度等指标,应对该车上路行驶所应具备的资质、危险程度有所掌握,故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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