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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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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取名需谨慎 侵害商标要赔偿
时间:2017-12-17 【转载】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快餐餐饮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因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停止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授权许可商标为:第9862735号、第5344572号、第4033258号、第1277299号、第1277300号、第3364739号商标,并授权被授权方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为自本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2016年5月8日,委托人对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某某豆浆的门头及店内装潢用手机拍照的形式进行征集保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为此出具(2016)数检字第394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对上述证据做了电子数据固定。经比对,照片中餐盘、门头标识、价目单、宣传栏使用了“永和豆浆”等标识,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号第4033258号商标的文字部分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蚌埠市龙子湖区某某豆浆在其中餐盘、门头标识、价目单、宣传栏等上均标识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第4033258号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