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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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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亿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工伤认定案

上诉人海城被上诉人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上诉人保障局答辩意见一致。原审被告在法作场地因机器三角带卡住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亿达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邵金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邵金顺的申请,依据其调查作出认定邵金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是正确的。亿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市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不是工作原因所致,是其擅自离开本职工作,违反劳动纪律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政旭、孟祥娟可以作证。在一审法院开庭时,王政旭、孟祥娟均到庭,但一审法院以王政旭、孟祥娟未携带身份证,未允许出庭。请求:依法改判。
责,擅自动用危险器具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种为喂料工。同年9月定期限内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作时间和工15日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关系证明,证明有劳动关系。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由邵金顺申请工伤认定。3、工伤调查和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亿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4、邵金顺的调查笔录,证明其因工作受伤。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料有限公司(以达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公司的工审中辩称原审被告提供的证人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晨1点多,在工作中,机器的三角带卡住了。在机器关闭后,邵金顺用手去拽三角带,此时,一名工人将机器开动,将邵金顺右手绞伤。经海城市孤山镇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外伤,末指粉碎性骨折、撕脱。邵金顺于同年12月13日向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亿达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和举证通知,在举证期限内,亿达公司未提交证明邵金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2008年2月28日,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08)海劳社认字第11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认定邵金顺为工伤。同年5月4日,亿达公司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海城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邵金顺是亿金顺拇指绞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动和社会原因。依据《为工伤,因上诉人未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与海城市劳邵下简称亿达,是在工了受到伤害,属工作认为邵金顺在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职岗位职公司)因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08)海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新、被上诉人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英男、被上诉人邵金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玉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邵金顺于2007年8月份到亿达公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8)海劳社认字第11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亿达公司亿达公司申请证人王政旭、孟祥娟出庭作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提出能够证明邵金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故其主张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邵金顺未提亿达耐火材上交答辩,其在庭据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证正确。关于亿达公司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亿达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在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证人出庭,其申请不予批准。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本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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