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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回来发现岗位被替公司被判补偿万余元
员工请假缺岗,销假回来后发现已有人接岗,自己被安排另外的岗位,员工不满意,协商不成递了辞职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昨天,奉化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金某与一包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在纸板车间工作。2013年11月初金某因生病,向车间主任打电话请假,之后休息了将近一个月。
因该流水线不能停工,一星期后公司便找了其他员工顶替了金某的岗位。到了2013年11月底,金某回到公司后,发现自己的工作已经有人干了,公司与金某协商,要求其到装卸、钉箱、印刷三个岗位中的任一岗位。公司提供的这些岗位,金某都不愿意干,协商不成,金某便提交了辞职报告年年初,金某便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包装公司按照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作8年来共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仲裁判决支持该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的理由是,当场金某请假,就是打了个电话,之后就再没办理过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休息了一个月,违反公司制度在先,而公司的流水线不能停工,只能聘请其他人员顶替。
金某回来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强度低,工资待遇也不差,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昨天法院调解了该案。最终原告包装公司支付给被告金某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