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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丈夫捅伤“情夫” 被判赔偿4万余元
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85后四川籍男子邓某一怒之下捅伤“情夫”。可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没能挽回妻子的心,邓某还需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健康权案件。
邓某曾怀疑其妻叶某与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叶某答应邓某不再与高某交往。2015年11月16日,本就对高某破坏自己家庭心有不甘的邓某在福清市某街道酒吧门口的桥面上看到叶某与高某走在一起便气不打一处来,随即上前抓住高某衣领,两人相互扭打,邓某持刀捅伤高某。后高某于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7日间在福清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9736.32元。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高某伤情达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邓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但因邓某未对高某予以任何经济赔偿,高某于2017年1月13日起诉至福清法院。
在庭审中,邓某辩称,当时高某方有七八个人殴打自己,出于自卫才用刀捅伤邓某,不存在过错;另外邓某主张的赔偿费用太高,请求法院依法依事处理。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捅伤高某一案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本案事发的过程,邓某故意伤害高某的意图是明确的,邓某关于其伤害行为出于自卫的主张并未得到刑事判决的支持,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故其没有过错的抗辩不予支持;邓某怀疑妻子与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通过正当方式来处理,却以暴力手段来解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虽然邓某持刀伤人事出有因,但不能以此作为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理由。本案高某在案发过程中也扭打邓某,导致最后被刺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法减轻邓某4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并结合高某的诉讼请求,确定高某因身体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8477.44元,邓某应赔偿其中60%的份额即47086.45元。高某关于营养费的诉求缺乏医院建议的支持,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某因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属于民事救济的范畴,本院对于高某的精神损失费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邓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7086.45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