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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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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盗窃财物2530元律师辩护单处罚金

2013年9月11日,潘XX(女)前来委托律师为其弟弟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律师为被告人魏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魏XX在坐火车时,盗窃旅客财物,被旅客当场抓获的盗窃案件,该起案件盗窃价值约2000元,该案一案一犯,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魏XX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魏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魏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魏XX窜至广州至兰州的227次列车7号卧铺车厢,乘旅客郝XX熟睡之机,将其放在下铺的一个手提袋盗走,内有金项链、手表等物,共计价值2530元,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魏XX弃包逃到6号车厢,被列车工作人员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魏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魏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魏XX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魏XX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魏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又系初犯、偶犯;加之被告人魏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魏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魏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魏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魏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系初犯、偶犯;加之被告人魏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魏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魏XX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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