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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银行拒绝和解法院可否依职权计算利息

2008年XX女士在大连XX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卡后将该卡借给朋友,朋友承诺今后该卡上的消费由朋友自己偿还,该卡最后的还款日为12年的3 月,截至当月该卡共欠xx银行34177元本金,各种利息及费用138639元。合计欠款172816元。银行报案公安机关将XX女士抓获,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发现xx女士的朋友使用的个人信息为虚假信息,在查不清真正用卡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XX女士提起公诉。
2014年1月我受XX 女士的委托作为她这次诉讼辩护人,经过反复的阅读卷宗和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该银行在信用卡利息的相关费用明显高于其他银行,通过对XX女士家庭的了解 XX女士刚失去丈夫不久,儿子大学毕业刚刚踏入工作岗位,丈夫生前治病还欠下了债务靠卖了房子才将欠款还上。现在的家庭状况也没有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代理人也和银行方面沟通银行方面拒绝了减少利息的请求。多次协商未果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主要针对的焦点问题就是被告人也是受到借卡人的欺骗,主观方面不是恶意透支而是交友不善造成的,在一个主要观点就是对方索要高额利息和手续费明显过高,而且还没有中国银行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只是自己内部的相关规定来计算的利息。通过辩护人的努力检察机关也同意他们只追究本金的刑罚,但是被害人一方始终在利息和手续费用方面不肯让步拒绝出具谅解书,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将面对实刑的处罚。庭后辩护人多次找到主审法官和银行希望达成协议均但未果,后来辩护人对利息和相关费用形成书面意见交由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提交审委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犯信用卡诈骗罪,偿还本金34200元,利息等各项费用50000 元,罚金2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执行。
从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发表了自己对案件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当事人得到了公平的处罚。另一方面可以得出银行作为大型企业擅自作出的霸王条款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很难达成协议,这个案件的判罚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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