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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严重违章”条款解除劳动者合同 单位赔偿6.5万

时间:2017-08-23  【转载】

员工在上班期间喝酒肯定是错误的,但这种错误是否属于严重错误,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需要斟酌。

  8月18日,贾临河与其所在物业公司之间为此产生的纠纷画上了句号。法院认定该公司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与此同时,由于该公司在贾临河参与喝酒后只要求其暂停工作、深刻反省并未明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该公司在一个月后作出解除贾临河劳动关系时需向其支付当月工资4500元。

  节日值班相约喝酒 因为违纪丢掉工作

  贾临河今年40多岁,是山东济宁人。2011年2月初,经朋友介绍,他应聘到北京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维修工,月工资4500元。在节假日或平时加班,还有相应的补贴或津贴。

  2017年1月27日是除夕。在举国上下喜庆吉祥的氛围中,贾临河和他的几个同事却没回家,他们按照公司的安排继续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物业公司的维修工作无非是管道坏了修一修,设备运转不正常了检查一下。由于这些工作在放假前早已做完,所以,假期值班只是为了预防万一留几个人盯着,没什么事可干。”贾临河说,为了庆祝春节,同时为了缓解想念家乡、亲人的忧愁,他和几个同事一商量,凑钱买了几瓶酒喝了起来。

  今年春节是贾临河在北京过的第6个春节,由于觉得没要紧的事要做,他们几个人就放开了喝,而且越喝越高兴。也许是喝高了,席间,不胜酒力的两个同事开始胡言乱语,并借着酒劲动起手来。

  后来,打架的事闹到了派出所。警察询问相关情况后,认为没什么大碍,便将贾临河这两个同事教育一番,让其回公司了。

  第二天,公司主管经理知道了这件事,认为这是严重违纪行为,当即向贾临河及其同事下达《处罚通报》,要求他们回家反省,等待进一步处理。

  20多天后,贾临河等来了公司对自己的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其参与酗酒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不再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违纪情形是否严重

  员工公司认识不一

  贾临河对公司的处理结果十分不满,他没与其他同事商量,便一个人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被停职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贾临河的酗酒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抗辩理由及事实不足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驳回其仲裁请求。

  贾临河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庭审中,贾临河与公司围绕公司以酗酒打架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决定是违法、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展开辩论。

  公司主张贾临河等人在值班期间酗酒、打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况且,此次打架行为还惊动了派出所,属于后果严重,故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样的处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看,均不应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贾临河辩称,其行为虽然违反公司禁止在上班期间喝酒的规定,但该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没有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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