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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组织卖淫罪辩为容留卖淫罪打工小伙终获缓刑
案情简介:
某浴场为了招揽生意,在服务项目中增加了色情服务,在该窝点被警察捣毁之后,检察院针对此案以组织卖淫罪起诉。在浴场任领班的张某也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起诉。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仔细审查案卷,发现该浴场并没有采取招募、雇佣、容留、引诱、介绍等手段组织、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所有的色情服务提供者都是自愿在该浴场工作的,这应当是典型的容留卖淫而非组织卖淫。
而张某作为从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五十八条定罪处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庭审中,律师针对该案的罪名进行了着重的辩护,并且提出张某在本案当中仅起到辅助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4年春节前,刘某终于迎来了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消息,在被羁押了半年之后,张某终于能够回家过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