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盼儿心切起诉变更抚养 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沫河口法庭审理了一起王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王某、高某2012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甲,生育一女高某乙。2015年8月8日王某、高某因感情不和,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王某甲、婚生女高某乙均随高某生活,由高某抚养,原告于每年年底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现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王某甲由其抚养。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王某、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两子女均由高某抚养,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某、高某离婚后,王某甲、高某乙一直随高某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仍以随高某生活为宜。同时王某主张变更婚生子由其抚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比高某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某盼儿心切的亲情需求,可通过积极给付子女抚养费,依法行使探视权等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