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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还款系本或息 应认定优先偿还利息

时间:2017-07-25  【转载】

2016年5月,被告张某向彭某借款70000元,后分两次归还借款,其中50000元双方均认可系归还本金,但对另6000元,双方各执一词。张某主张系本金,彭某主张系利息,庭审中双方均无证据支持本人陈述。

     禹会法院经审查并向当事人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人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双方当事人在了解此规定后,达成了调解方案,故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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