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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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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开车拖挂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被保险车辆的车主,被告系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双方对车辆投保状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保险人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十万余元,被告以肇事车辆驾驶员系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加挂车,系保险合同约定的三者险免责情形,仅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保险车辆损失2000元。
诉讼中,该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提交的保单及保险条款进行审查,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交付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但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并未有证据提交。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是否有解释说明的义务,从而确定该条款对被保险车辆是否发生效力。该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实习期驾驶机动车能否牵引挂车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中已有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款通过“不得”的行文表述方式将牵引挂车的行为明确列入禁止性情形,文字内容简明易懂,普通公民应当了解其含义及社会危害性,不至产生歧义。因此,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被告拟定的免责部分将该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即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相关规定一致,基本意思表达并无二致。故,原告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系争免责条款中依法禁止的情形。综上,原告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但交强险范围内财产损失2000元应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