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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因故未到庭 庭后调解促履行

时间:2017-07-25  【转载】

 2017年5月10日上午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开庭期间,被告叶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后,经过法官与被告的沟通,被告愿意到法庭解决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份,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叶某借李某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8日,如逾期未还按每月五分利息计算。”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017年5月10日下午,法官将原被告双方都传到法庭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在2017年7月1日前支付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不能在2017年7月1日前支付5000元,被告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两分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在2017年6月初的时候,被告已经通过微信将5000元支付给被告了,并将给付情况向法庭说明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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