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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后没有夫妻生活起诉离婚获支持

时间:2017-05-30  【转载】

李小姐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定亲,不到半年结婚,婚后因缺乏了解生活不融洽,在李小姐怀孕生子后,一直未有性生活,故李小姐将王先生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李小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8月16日定亲。2012年11月30日双方在顺义区民政局领证,2013年3月15日举办婚礼正式生活在一起,2014年5月生育一子小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另婚后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极少,从原告怀孕以后至今三年半多时间无夫妻性生活。双方争吵时,被告总是用脏话辱骂原告,甚至动手,而且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家务一概不管。在教育孩子上也是如此,除了给孩子钱,根本没有让孩子体会到父爱的伟大。由于原、被告无任何的沟通交流,结婚以来双方都是分屋生活,自2015年9月,原告回娘家至今,俩人分居近一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无财产分割及债务问题;2.婚生子小强由被告抚养,待原告找到工作经济稳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抚养费。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今年刚上幼儿园还小,离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不好,另双方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两人是原告说给孩子断奶,孩子的吃穿和日常开支都由我负担。原告回娘家以后,我要求原告回家,原告不同意,我跟原告父母说这事,原告父母说不管我们之间的事。另2016年8月双方之间的关系已有缓和,双方跟家人还一起去北戴河玩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李小姐此前曾两次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其中第二次起诉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有缓和,仍分居生活,现李小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李小姐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子女抚养一节,审理中,王先生表示由其自行抚养,不需要李小姐支付抚养费,李小姐并无异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1、准予原告李小姐与被告王先生离婚;2、原告李小姐与被告王先生之婚生子小强由被告王先生自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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