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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要离婚,女子却说对方是租客

时间:2017-05-30  【转载】

李先生称自己和王女士同居十余年,两人对于拆迁款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原告李先生诉称:我与被告王女士相识于1981年,当时王女士18岁,我28岁。王女士在采石场工作,我在采石场拉石料,二人因为工作关系比较熟悉。王女士跟我在一起一年多便离开了,和别人结了婚还生了一个女孩。七八年后,因为生活困难,王女士又回来找我,我就把她和她闺女安置在顺义区某村。后来我与王女士关系越来越密切,进而发展到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并于1990年私奔同居在一起。因为被家人发现,我与前妻张女士于1992年离婚。1991年,我租顺义区某村的房屋开厂子。自租住该房屋后,我与王女士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在此经营并居住,后经中间人说和,我与王女士出资6万元将租住的院落买下。之后,我与王女士一直以夫妻名义在该宅院居住直至2014年拆迁,期间陆续建房使该宅院内的房屋数量达21间。2014年3月,我所居住的村庄拆迁,王女士将所有拆迁款据为己有。我多次找王女士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王女士辩称:原告起诉的是离婚纠纷,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结婚证,故,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为了孩子上学,我将户口从老家迁至顺义区某村,涉诉房屋是我于1993年自己出资买的。在我买房之前原告租用涉诉房屋开厂子,后来房东要卖房,我就买了,与原告无关。因为原告之前在涉诉房屋开厂,我买房后,原告纠缠我,要免费租我的房子。我惹不起他,就让他用。我和原告分别住在房屋东西两头,不在一起居住,且原告也并不经常住在该房。我让原告搬走,原告就骂人、砸东西。原告一直在涉诉房屋居住十多年,我下班做饭他就吃,原告也没有给过我钱,都是我自己挣钱自己花。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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