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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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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外祖父母房产 亲生兄妹对簿公堂
时间:2017-05-30 【转载】
陈先生和陈女士系兄妹关系,在父母去世后,双方因继承外祖父母房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因此陈女士将陈先生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女士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关系,双方父母已经去世,且仅生育了原、被告二人。双方的外祖父母去世时遗留了一处宅院未分割,且没有其他继承人,故该宅院应当由原、被告双方继承。在外祖父母去世前一直是原、被告共同进行赡养,故其遗产也应当平均继承,故起诉请求判令平均分割涉诉宅院内的房屋。
被告陈先生辩称: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在1999年左右已经由我出资进行了翻建,并且在2004年左右又进行了局部再次翻建和增建,所以涉诉宅院内的原老房已经全部灭失了,现有的房屋全部应当归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