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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摔伤求赔偿 雇主称减肥晕倒与己无关

时间:2017-05-30  【转载】

崔某为郑某超市的雇员,在工作中意外跌倒并严重摔伤。由于郑某拒绝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崔某将郑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诉称:自己受雇于被告郑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工作,该超市的登记经营者为史某,但实际的经营者为郑某。2016年3月18日,自己在超市上班时,在为顾客拿塑料袋的过程中,因地面比较滑而不慎跌倒,致使右膝盖摔伤,髌骨脱位、右膝髌骨软骨骨折。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手术,郑某已支付部分医疗费,自己也将相应的票据交给了郑某,住院期间由自己的亲属杨某进行护理。现双方就后来花费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产生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费。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摔倒并不是超市原因引起的,而是原告自己不小心。原告确实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工作,原告受伤以后,被告第一时间陪她去医院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且双方曾于2016年4月针对此事件达成了赔偿意见。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到医院住院治疗疾病与本案无关。被告有证据和证人证明,原告当时一直在减肥,摔倒前原告曾经和同事说头晕,摔倒后超市的所有同事都去帮忙,都看见原告脸色发白,且当时超市地面没有积水,与原告起诉状所写的事实不符。正常人要是滑到肯定不会膝盖受伤,是由于自己晕倒才会导致膝盖受伤,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摔倒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引起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受郑某雇佣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从事理货员工作,在工作期间为顾客拿塑料袋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对于郑某主张崔某是因减肥节食自己晕倒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崔某不予认可,法院未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赔偿崔某六万零五百元,驳回原告崔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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