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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农村宅院多次转手 20年后卖家诉讼收回
王某于1993年将其位于甲村的宅院卖给孙某,1994年孙某将其转让给张某,2001年张某又转让给杨某,现王某将杨某、孙某以及张某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甲村有宅院一处,登记在原告名下。1993年12月30日,原告将上述房屋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2014年12月12日,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后原告发现孙某于1999年又将涉诉房屋卖给北京市西城区的张某。张某于2001年4月15日又将涉诉房屋转卖给杨某。现原告要求杨某解除买卖合同并腾退房屋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第三人孙某、张某于1994年1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草契无效;2.确认第三人张某与被告杨某于2001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被告杨某腾退并返还位于涉诉宅院。
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杨某与原告没有过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第二,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最长时效。第三,被告依善意取得,享有房屋产权。自被告购买之日起,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支配,应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第四,被告是甲村人,涉诉房屋流转合法。第五,原告在某村有两处宅基地,有悖于土地法的规定。
第三人孙某辩称:孙某出生在甲村,是1993年购买的涉诉房屋。1994年卖给了张某,后来听说张某卖给了杨某。2014年,原告起诉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孙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人张某辩称:张某在买房和卖房时都是合法有效的,是买卖双方自愿的且经本村领导同意并批准,有证人签字画押按了手印的;也缴纳了国家印花税。事后得知孙某和杨某同张某一样都是居民户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购买涉诉房屋后,又出售给张某,张某又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杨某,孙某、张某均系城镇户口,现杨某户籍登记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甲村,但其“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杨某仍不是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某、张某、杨某依法对农村宅基地均无权享有使用权,孙某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孙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草契、张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当然无效,故杨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针对涉诉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是涉诉房屋及宅院的原权利人,系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原告起诉杨某、张某、孙某,主体并无不当,杨某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户一宅”属于土地管理范畴,该事由并不影响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故对于杨某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涉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杨某应将涉诉宅院腾退并返还给原权利人王某,故对于王某请求确认涉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腾退并返还涉诉宅院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因合同无效导致杨某的经济损失,因杨某保留诉权,故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最终判决:第三人孙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草契无效;第三人张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杨某将涉诉宅院(包括院落、房屋及附属设施)腾退并返还给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