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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称路过门口被狗咬伤 怒诉狗主人索要赔偿
时间:2017-05-30 【转载】
郭某路过董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随后的治疗给郭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郭某将董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董某赔偿损失。
原告郭某诉称:2015年4月,原告从被告家门口路过,一条狗突然从被告家中冲出并将原告咬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共计2万余元。
被告董某辩称:事发当天,原告未敲门便进入我家宅院,才会被我饲养的狗咬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被被告饲养藏獒咬伤,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未经允许进入其宅院被藏獒咬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后法庭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和结合医嘱及原告伤情等因素,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