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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妻子起诉要离婚 丈夫要求归还彩礼
婚前男方向女方下聘礼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婚俗,可万一哪天双方离婚了,彩礼该如何处理呢?近日,陈某以夫妻婚后生活不幸福为由将丈夫张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陈某返还彩礼。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6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原告没有体会到家庭生活的幸福,且婚后不足半月,被告就提出离婚,双方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分居,被告曾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当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却反悔离开。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提起本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不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被告并没有长达半年不上班。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35 000元,被告曾将岳父母给自己的改口费10000元交给原告用于偿还房贷,原告也应返还这10000元。婚姻存续期间,自己也支出了5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原告也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陈某要求离婚,张某亦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张某主张陈某返还彩礼3 5000元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陈某与张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张某的此项诉讼请求。关于张某主张的其将改口费10 000元交给陈某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因陈某不予认可,且张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还贷的事实,故法院对张某要求陈某给付共同还贷补偿15 000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离婚,为支持张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