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所在企业在两个方面违背了劳动法规的划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进一步明确划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划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划定的在出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需及时抢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除外)。固然黄某对工资收入比较满足,但是对公司不与职工协商而天天铺排2-3小时的加班却很不满,尤其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并按100%予以发放。其次,企业违背了国家有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尺度的划定。
「评析」
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倍数题目上,企业用黄某本人小时工资的100%作为加班工资尺度,也违背了有关加班工资尺度应该为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划定。首先,企业违背了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划定。本案例中,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企业却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班工资,违背有关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尺度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划定。对企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法》第41条划定,用人单位因为出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逐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逐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划定》(劳部发〔1994〕489号)划定,用人单位依法铺排劳动者在逐日法定尺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尺度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责令该公司按劳动合同中商定的月工资200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并且按每小时工资的150%向黄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黄某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确因出产经营需要,必需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本案例中,黄某所在企业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天天加班2—3小时,违背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划定。
黄某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值得肯定,而且她对劳动法规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熟悉是准确的。其所在企业在两个方面违背了劳动法规的划定。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轨制,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