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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这一教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有关的政策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应以扣压档案的方式来处理,从而造成了这次不该发生的争议。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两种情况。 1997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不同意与该公司续签合同,劳动合同随即终止,赵某也离开公司。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经由仲裁和两级人民法院审讯,终极以职工赵某败诉、用人单位胜诉而结案。 ”这表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但是,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1999年6月,赵某回到公司,以档案关系没有转移,自己和公司仍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要求公司补发两年多的基本糊口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本案在处理中碰到的法律题目是赵某与该公司有无劳动关系,赵某的档案在该公司是否就与该公司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以为,赵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赵某败诉,公司胜诉。遭到公司拒绝后,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赵某的档案关系在该公司,赵某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从案情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错误的,而两级人民法院的判是准确的。不外,从劳动行政部分的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应当按照法律划定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处理中,仲裁机构之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是由于把计划经济前提下那种以档案作基础的人事行政治理关系依然看成是市场经济前提下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泛起,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划定,赵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1997年3月依法终止。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