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删除了有关卸货港滞期费条款

远航公司答辩以为:第一,货主是否办妥海关手续,只影响货主在港口的提货而不影响船舶靠泊卸货。

  合同签订后,海运公司依约调派“大东海”轮抵越南鸿基港装载5000吨散煤,8月24日1425时抵达黄埔港桂山锚地, 同时递交了装卸预备停当通知书,但因未能靠合同商定的黄埔新港码头而在锚地等候了一段时间。根据合同的商定,卸货港的卸货效率为CQD,合同对卸货时间的起算没有商定, 且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删除了有关卸货港滞期费条款,因此,海运公司无权根据合同哀求滞期费损失。

  驳回原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哀求。海运公司以传真的方式递交起诉状,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以为起诉有效,实际上是认可了传真起诉的方式,至少是认可了传真起诉作为时效间断事由的效力。但本案是因为租船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靠码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海商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或者海商法施行前发生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商法施行后当事人起诉的,审理时应合用当时的有关划定;当时没有划定的,可比照海商法处理。

  海运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以为:第一,原判认定“大东海”轮到达合同商定的码头泊位,不以货物是否报关为前提与事实不符。

1992年7月22日,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一份“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海运公司为出租人,远航公司为承租人。 “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没有靠泊,不能视为到达船舶,船长于船舶靠泊前递交的装卸预备停当通知书不具效力。海运公司哀求卸货港的船期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远航公司恰是知道黄埔港泊位紧张的情况,才在合同中订明“船舶到达黄埔新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第二,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经协商,将卸货港的滞期费条款删除,而商定CQD,没有明确卸货期限, 当然不存在滞期题目。海商法划定,时效因哀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哀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第二,原判认定“大东海”轮不能及时抵达合同商定的码头泊位是属于港口的原因,但并没有讲明什么原因。第三,关于船期损失,海商法没有划定,海运公司哀求船期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海商法施行前,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有了划定,因此,本案显然应合用民法通则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航次租船合同订入CQD条款, 意味着出租人承担装卸时间损失的风险。据此判决:

  [审讯]

  远航公司答辩以为:海运公司主张船期损失既无合同商定又无法律依据。港口原因是指港口水深、泊位多寡、举措措施等情况,与本案收货人未办妥货物报关手续的情况不同。在此条款下,一般没有详细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商定,出租人不能哀求滞期费,但假如有证据证实时间损失是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可以哀求船期损失。海运公司也未能出示港口及海关证实来印证上述理由。至于应当到达什么地点,则要视合同的商定而定。一般以为,合同仅商定船舶应到达港口,则船舶抵达港区,就视为到达;合同商定船舶必需到达泊位,则船舶靠妥泊位时,才视为到达。哀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本案船舶不能靠泊是租船人的过失造成的,故应由远航公司赔偿船期损失。可见,同样的事实,合用民法通则或者海商法,结论是不一样的。民法通则划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至1994年12月29日以传真形式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海运公司援引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事法院以为,海运公司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向法院传真递交起诉状,诉讼行为有效,应予确认。海运公司以远航公司没有办妥货物海关手续为由,以为船舶不能靠泊卸货是远航公司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大东海”轮抵黄埔桂山锚地就应视为到达。  哀求法院判令远航公司赔偿“大东海”轮在黄埔港滞留期间的船期损失13.72天,计27.44万元。哀求人向被哀求人提出索赔要求,但没有得到被哀求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间断,而根据海商法,诉讼时效则不间断。海运公司以广州外代的”事实记实“为依据,提出”大东海“轮之所以不能按商定靠泊,是因货主没有办妥报关手续,港口不铺排靠泊计划,远航公司应承担该段时间的船期损失。海运公司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证实货主未办妥货物报关手续与船舶不被港口铺排靠泊存在必定联系,即办妥货物报关手续是船舶靠泊的条件前提。合同商定:海运公司调派“大东海”轮运输越南鸿基煤,装货港为越南鸿基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卸货港为中国黄埔新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船舶首航受载期为1992年8月5日至10日;装港的装货效率天天1500吨, 卸港的卸货效率为 CQD( Customary Quick Despatch,即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船舶发生滞期, 远航公司应向海运公司支付滞期费天天20,000元;船舶到达装货港后,船长应向代办代理人递交装卸预备停当通知书,上午办公时间内递交的从当天下战书2时起算装货时间, 下战书办公时间内递交的从下一个工作日的上午8时起算装货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判决:

  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后,未能按照合同商定抵达黄埔新港码头一安全泊位,根据合同的商定,该段时间的船期损失应由海运公司承担。本案中,租船合同商定卸货港为黄埔新港码头一安全泊位,按照商定,船舶必需靠泊才算抵达。

  这是一宗国际航次租船合同船期损失纠纷案,涉及诉讼时效间断和到达船舶的认定,以及CQD条款下装卸时间损失的承担等题目一、我国海商法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划定,该章除了对一些海事哀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划定外,对时效间断也作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划定。但合同没有商定卸货港的卸货时间及滞期费,仅商定卸货效率为CQD, 即按习惯尽快装卸。
。这一事其实广州外代的“事实记实”上得到证明。哀求驳回海运公司的诉讼哀求。第三,按租船合同的商定,只有“大东海”轮靠妥黄埔新港一码头才算到达船。哀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大东海”轮不能及时靠泊,责任不在远航公司。海运公司未尽到这一方面的举证责任,法院驳回海运公司船期损失哀求是准确的。事后,海运公司对“大东海”轮在桂山锚地待泊造成的损失多次向远航公司催讨滞期损失,最后一次要求远航公司支付滞期损失的时间为1992年12月29日。

  二、船舶到达合同商定的港口或泊位,是起算装卸时间的前提之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合同关于装货港的装货效率、装货时间的起算和滞期费等商定明确,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本案合同商定卸货港是黄埔新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尚不能视为到达船舶。船舶靠泊,并不以货物是否报关为前提。事实上,“大东海”轮抵达黄埔桂山锚地前,海运公司即与港口调度联系,得到答复是该轮所载货物未办妥报关手续,不予铺排泊位。

  1994年12月29日,海运公司以传真方式向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为:因为远航公司没有办妥货物进港的海关手续,港口调度不接受船舶靠泊卸货,致使“大东海”轮在锚地待泊至9月7日,船期损失13.72天。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纠纷发生在我国海商法实施之前,因此有关诉讼时效的认定和处理应合用民法通则。因此,海运公司提出在CQD条款下, 因为远航公司违约而要求其赔偿船期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但广州外代的”事实记实“,并不能反映货主未办妥货物报关手续与船舶不被港口铺排靠泊存在必定联系,不能证实货主办妥报关手续是船舶靠泊的条件前提。但是,哀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间断。本案中,海运公司提出因为货主没有办妥货物进港的报关手续,致使港口不接受船舶靠泊卸货,据此要求远航公司承担船舶等泊期间的时间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时效因哀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哀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订立的“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划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海运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CQD条款下装卸时间损失的风险。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的“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正当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海运公司1992年12月29日传真向远航船务公司提出索赔哀求,构成诉讼时效间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哀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海运公司1992年12月29日向远航公司提出索赔哀求,构成诉讼时效间断。但因时效间断的事由不同,结果可能有差别。本案纠纷发生在海商法实施之前,但原告起诉时,海商法已颁布实施。第四,在CQD条款下, 假如因为非租船人能控制的及无过失的原因使船舶无法靠泊或装卸速度受影响等造成时间损失,租船人可不负责任。海运公司没有在海商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远航公司也从没有同意履行义务,海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讯决审理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基于此,海运公司应当承担“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后,因港口原因而不能及时抵达合同商定的码头泊位所引起的船期损失。合同还商定,为了收取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海运公司有权留置货物,远航公司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滞期费及卸货港发生的运费负责。就航次租船合同而言,海商法划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相同,均为二年。

  [评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4年12月29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第五,船东哀求的是船期损失,不是滞期费,原审认定国际海运公司哀求船期损失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是不当的。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