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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员工买了意外险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时间:2017-03-11  【转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安全生产和防范风险意识的提高,许多公司企业,特别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行业的公司企业主动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公司企业主动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有利于减少公司企业自身风险、加大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保险公司也拓展了保险业务,本是一件多方共赢的好事情。但在实践中,公司企业、个人往往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投保时往往在投保程序、办理手续上存在瑕疵,导致支付了保险费,却遭保险公司的拒赔的情况。


  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朱某是建筑行业的雇主,其在2014年4月份为包括顾某在内的十余名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内,顾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顾某的亲属持保险材料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顾某的亲属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在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付30万元保险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雇主朱某在保险公司为顾某等十余名员工分别投保意外伤害险时,顾某本人并未到场,保险的内容和保险金额都是由朱某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确定的,投保单上的签名由朱某代签,并由朱某交纳了保险费。但朱某和顾某的亲属均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顾某作为被保险人同意朱某为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驳回顾某的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设定了较高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相关证明标准和方式适当放宽,但因为人的寿命和人身安全无法以金钱衡量,为避免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仍是该类保险合同生效的必须前提条件。公司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此类保险时,一定要手续齐全,在取得员工的同意的基础上投保,最稳妥的方式是采取书面同意方式,以避免在保险理赔阶段产生纠纷。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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