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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招新招一起上 涉信用卡诈骗知多少

时间:2017-03-11  【转载】

如今,透支、取现方便的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人钱包里的标配。而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眼里,信用卡可透支的特性竟成了他们钻空子的途径。常熟法院通过梳理近期审结的多起涉及信用卡的诈骗类案件,希望可以给市民朋友们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传统型诈骗:长期欠账不还


  2011年11月,王向东向农业银行申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信用卡。之后,他使用该信用卡不断消费、取现,至2015年9月15日共透支本金24363.97元。银行多次进行电话催款,并于2015年11月12日、12月3日分别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但三个月后他仍未归还,仅于2016年5月16日归还了100元。2016年9月2日,银行向公安局报案。2016年11月8日晚,民警在沿江高速常熟北出口将王向东抓获。案发后,王向东偿还了所欠本息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升级型诈骗:代办大面额卡、提升额度


  2016年1月6日,东北男子李俊在网上搜索到一些金融类QQ群、微信群后,对群内人员谎称可以代办大额宜惠消费卡,在有人表达了想办该类消费卡的意愿后,李俊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4800元。尝到一次甜头后,李俊故技重施。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李俊使用类似手法,谎称可以帮人提升信用卡额度,之后隐瞒其已经帮被害人申请了临时额度的事实,让被害人李某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自己的账户内打入 9999元,随后李俊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网络彩票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


  “创新”型诈骗:隐蔽的“养卡”交易


  2016年9月23日10点多,常熟市虞山镇某小区的一家“投资”店内来了一名客人,他要求店主赵某替自己归还一张上海银行信用卡中的欠款10100元,自己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于是,赵某通过转账将10100元转入了客人的这张信用卡,这时,客人突然说要接个电话,就带着卡离开了店里,过了很久也不见回来,等赵某追出门去,才发现人早已不见踪影,赵某急忙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对方赶紧回来还钱,但都石沉大海,赵某无奈只能报警。


  2016年10月29日,民警在一家网吧将这个消失的客人刘鑫抓获。最终,他因诈骗罪获刑,与之前的一起盗窃案数罪并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8月20日,同样从事 “养卡”职业的罗某也遭遇了一场骗局,在替客人纪晓新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30000元后,对方立即将刷卡密码偷偷更改并潜逃外地,导致罗某无法成功刷卡取回代偿的欠款。案发后,纪晓新家属代其对被害人作了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纪晓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数种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方便了持卡人的经济生活,但切不可由此心生妄念,恶意透支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影响到贷款、购房等大宗消费,达到一定数额后更是会触犯刑法,使自己锒铛入狱。除了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些“升级版”、“创新型”涉及信用卡的诈骗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像上述案件中的几名被害人,有的不通过正规途径办卡、提升额度,有的从事“养卡”这样的高风险职业,都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


  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的维护,市民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还款,并通过银行办理正规的操作手续,维护个人良好信用;同时,善意使用信用卡,遵守相关规范,以免因自身过错给罪犯可趁之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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