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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家暴不止是打骂,以自残相威胁也属暴力,离婚时可索赔吗?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11月25日,是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的日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反家暴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发挥着警示作用、教育作用以及指引作用,彰显出坚决保障妇女权益与儿童权益的决心,还彰显出对家庭暴力持有“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家暴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以自残相威胁同样是暴力行为
鲁女士和邓某结婚以后共同育有一个孩子叫邓小某,他俩常常因为家庭当中的琐碎事情从而产生矛盾,致使感情不和睦。在2024年10月,双方出现了争执之后,邓某从厨房拿取菜刀以自己进行自残来作为威胁,鲁女士在对邓某自残进行阻止期间被邓某推倒在地面上导致受伤 。
鲁女士进行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帮其在线上朝着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还上传了证据。人民法院审查过后觉得,鲁女士遭受了家庭暴力,于是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给邓某,并且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以及行为后果,还向邓某所属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针对邓某展开常态化监控东莞石龙律师,社区创建了案情备忘录,针对邓某实施了谈话、劝诫,以此督促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开展了案件回访以及心理疏导,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着重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以及学习进度。
家庭暴力的本质跟核心是控制,这其中涵盖殴打、捆绑之类的身体暴力,还有谩骂、恐吓这类的精神暴力;施暴人通过自伤、自残等方式来进行威胁;虽说没有直接对受暴人施加身体暴力;可是这同样属于暴力行为;会致使受暴人产生暴力将会施加到自身的恐惧;最终实现迫使受暴人屈服、持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邓某尽管没有对鲁女士直接施行殴打、残害之类的身体性暴力行为,可是其拿着刀进行自残的行为让鲁女士产生了紧张恐惧的情绪,给鲁女士的心理以及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构成了家庭暴力里的精神暴力,。
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马某某跟女友苗某确定了恋爱关系,而后开始同居,他俩的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并且有着结婚的意愿。可是呢,在共同生活的那段时期,马某某长时间地对苗某展开严密的情感操控以及精神压制,其中涵盖了用出轨、分手来进行威胁,要求苗某删除异性好友,随时去报备行踪,还持续不断地进行无端辱骂和人格贬损。苗某实在忍受不了,曾经有过两次自杀但都没有成功。2022年12月,马某某又一次因为琐事借助微信长时间辱骂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之后自杀身亡 。在二〇二五年的时候,检察机关针对马某某,是以虐待罪提起的公诉,之后法院作出了判定,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在本案里,关键突破之处在于,针对“家庭成员”以及“虐待行为”所作的认定,达成了司法层面上的拓展,谁是“家庭成员”呢?法院与检察机关认定,双方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过程,然而已演化出稳定且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形式,具备共同生活的实质情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精神内涵,则应当认定为虐待罪意义范畴内的“家庭成员”,这一认定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这种状况,使得法律保护能够覆盖到更为广泛的事实关系领域 。
什么叫“虐待行为”呢?在本案当中明确了,存在长期的情况,还有反复出现的情感操纵,以及人格贬损这类精神摧残,它跟身体伤害是一样的,都构成虐待行为。当这样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出现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时候,那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此时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给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 。
裁定书判定准予支持家务劳动给出的补偿金,以及准予支持离婚损害所应支付的赔偿金,从而给予遭受暴力家庭中的妇女双重层面的保障 。
婚后,许女士因要照顾家庭、养育子女,便与郑某结婚后一直在家当全职家庭妇女,郑某婚后多次对许女士进行辱骂殴打,有一次,郑某在殴打许女士时,把许女士从四楼家中拽到三楼,之后小区保安赶到现场制止并报了警,经医院诊断,许女士头部有外伤、全身多处有软组织挫伤,此后,就是许女士起诉郑某要求离婚以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实施过家庭暴力 。
经法院审理认定,依据在案的诊断证明,以及伤情照片,还有公安机关针对保安所做的那份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完全能够证实郑某针对许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这一事实,故而应当准予离婚;对于许女士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由许女士分得现居住着的较大房屋,以及 2 间商铺,并且还有折价款 172 万元,郑某则分得面积较小的房屋、5 间商铺,同时要负担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 Zheng 某需支付给许女士家务劳动补偿金 10 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 5 万元。
有着这样一种说法,其表明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要是实施了家庭暴力这种行为从而致使离婚情况出现的话,那么没有过错的那一方是拥有权利去请求损害赔偿的。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许女士提出按评估价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主张,不过同时要求把现居住的大房屋以及与大房屋相邻的2间商铺分给自己,其余的财产归郑某拥有,并且要郑某按照折价的方式给予补偿 。基于许女士所主张的状况而言,那2间商铺,其带有稳定租约情况属实,此租约能够保障许女士于离婚之后获取持续的租金收入。此外,这2间商铺与另外5间商铺,其间有人行道自然隔开,进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这种状况既方便许女士在离婚之后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又能够有效地避免在今后因为商铺相邻的缘故而遭到郑某的骚扰或者暴力威胁。
这一裁判思路展现出法院于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之际,不但留意受害妇女当前权益的维护,还更着重针对未来生活安稳的具有前瞻性的思考。与此同时,在这个案件当中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判决来支持家务劳动的补偿金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遭受暴力家庭的妇女双重的保障性措施。
严惩暴力不是终点,重在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2023年,冯某甲因家庭矛盾起,手持菜刀,疯狂砍击妻子卜某某头面部等要害之处,砍了10余刀,致使其三伤达到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其13岁女儿上前进行制止之时,也遭砍致其一轻伤,事发之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及故意伤害罪对冯某甲提起公诉,经由法院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具备检察职能的机关,给予被害人卜某某支持,助其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最终成功地剥夺了冯某甲对于女儿所拥有的监护权,与此同时,进行协调工作,提供了可满足相关需求的法律援助,给予了司法救助,还安排了心理疏导方面的事宜,从而为遭受侵害的母女二人构建起了一个全方位的保护网络。
【说法】在这一案件当中,呈现出了司法机关在面对极端家暴犯罪情形的时候,那种“严惩犯罪”以及“综合保护”二者并重的完整链条状态。检察机关依据施暴者针对其妻子所抱有的(剥夺生命故意),还有针对其女儿所抱有的(伤害故意)这些不同的主观意图以及行为表现,精准地对罪名加以区分,实施数罪并罚,达成了罚当其罪的结果 。
司法保护超出刑事追诉范畴,扶持撤销施暴者监护权,此乃为未成年子女垒起的一道“法律防护屏障”,展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予以的特殊优越保护,借助法律援助去追索赔偿,运用司法救助来解决困难,实施心理疏导以修复创伤,这样一系列的“组合举措”意在助力受害者重新构建生活,达成了从“治罪”朝着“治理”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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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家暴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5日的时候石龙镇律师,通报了最近这些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打击家暴犯罪的基本状况,以及治理所取得的成效,并且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家暴犯罪的典型案例。
自2021年起始,全国检察机关总共批准逮捕了涉及家暴犯罪的嫌疑人达2800多人,还起诉了3400多人。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比率比刑事案件批捕比率高出将近10个百分点。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进行起诉并且建议从重作出处罚。在近5年期间,有500多名涉及家暴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在数据方面来看,自2021年起始,家暴案件的总体数量呈现出下降之态势。于2021年时,检察机关对家暴犯罪提起诉讼的人数为1200余人;自2022年以来,平均每年提起诉讼的人数降低至千人以下。在近五年期间,家暴犯罪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情况并且下降幅度较大,这突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反家暴机制,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状况可知,家暴罪名架构出现了从集中朝着多元转变的态势,从平常可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延伸至不常出现的虐待罪、遗弃罪等一系列罪名而言,法律均能够做到精准无误、充足完备地加以适用,尤其是伴随“人身保护令”制度得以施行之后,拒不执行裁定罪已然成为了用以打击家暴犯罪行为颇具关键意义的罪名 。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
本报记者 魏哲哲 倪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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