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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腐烂谁担责?生鲜运输合同纠纷中司机留置货物被判赔偿案例解析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货主把压车费给拖欠着,司机因为这个事生气了,然后就拉走了半车西葫芦想要用来“抵债”,只是没想到啊,这一系列的“操作”居然让他遭遇了不好的事情……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在这次纠纷里,身为货运司机的一方,采取了留置易腐物品用以抵债的举措,然而呢,出现的结果是,那些被留置的货物发生了腐烂的情况,并且因为这个,司机最终被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啊,就让我们借助这个案例,一同去了解一下在生鲜运输范畴内,行使权利的时候存在的法律边界 。
Part.01
基本案情
朱某经由网络平台去发送运输订单,此订单里的货物信息明确为“西葫芦,重量体积是22 - 23吨”东莞石龙律师,剩下的其他约定表明为“未约定”,网络平台所显示的该订单发货人确定是朱某,而实际承运人确切是孔某。这批货物在当年2月7日被运送到市场以后,朱某给孔某给付了运输费用,并且和孔某约定了时长为6天的压车时间,压车所需费用是3000元,孔某按照约定在市场停留满了6天。压车时间到了之后,没有人来卸货,朱某拒绝在那个时候支付压车费,并且要求孔某把压车时间延长三天,双方对于再次压车的时间以及费用没有达成一致,孔某联系朱某协商,但是没有结果,于是就把没有卸货的货车驶出市场,开到了外地。双方针对货物处理以及相关费用展开了沟通,因为朱某要求孔某把货物拉回市场之后再付费,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从那以后,涉案的西葫芦由于在孔某那里放置的时间太长而腐烂消失了,朱某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孔某赔偿损失,孔某不同意赔偿,还主张索要压车费以及保管费等 。
Part.02
法院审理
经丰台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依法成立的合同,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去履行自身的义务。在本案当中,双方已经就压车事宜以及费用达成了约定,孔某依照约定完成了压车等待这项义务,朱某应该依照约定给付孔某压车费3000元。关于案涉货物西葫芦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划分这一问题:
首先,蔬果类货物在品相与价格方面具有时效性,西葫芦具备易腐特性,朱某身为货主兼托运方,需要在货物运达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及时对货物开展清理处置石龙镇律师,尽管双方已约定了压车时间,然而压车时间结束后,双方并未就新的压车事宜达成约定,朱某应当及时进行卸货处理,并且应当支付已产生的压车费,可是朱某全都未及时予以处理,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孔某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进行货物清理。其做法不妥当,是在未经有效联系货主的情况下,且车上载有大量货物,就将货车驶离市场。
其次,孔某考虑到朱某没有及时给付压车费用,还有,货物处于无人保存的现实状况,虽说,是出于维护自身得到兑付压车费用的权利,才把货物自行拉走,然而,孔某应获得的那笔压车费用,与剩余货物的价值,存在着较大的差额,尤其是,他明明知道货物数量众多,生鲜蔬菜有着容易腐坏的性质,售卖价值跟其新鲜程度也有着较大的关联性的情况下可就是这样,他依旧把货物拉走了,并且,没有及时去作出处置,这种行为已然超出了保护自身权利的合理界限范围,应当对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
再次,在后续的协商进程当中,由于双方针对于货物的取回以及交付没能达成统一的意见,孔某身为货物的实际控制之人,明明清楚货物是容易腐烂的蔬菜,是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的,在朱某已经明确地表明会在将货物拉回市场之后就进行付费的情形下,就算孔某自己把货物运回市场是存在困难的,也应该及时地借助托运、变卖等方式尽可能地去减少因为货物放置而造成的损失,然而孔某却拒绝返还货物,也没有变卖获得款项,其处置的方式是存在明显不妥当之处的。所以,孔某对于案涉货物的灭失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担负民事责任。
最后,经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联合当事人所陈述的卸货情形、前车销售状况、运输订单里载明的货品信息、货车返回之后的运载图像等等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考量货物被拉走时的价值应当与新鲜货物存在一定的差价等诸多因素,判定孔某应当给付朱某货款数额为38000元。对于朱某应当给付孔某的压车费3000元,进行予以折抵。至于孔某所主张的保管费等费用,由于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没有给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Part.03
法官提示
作为人民幸福生活必需品的蔬菜瓜果等生鲜货物,从田间地头出发,要抵达千家万户,其中物流运输极为关键。生鲜货物运输合同若能正常履行,对于农产品交易繁荣以及运输市场良性运转就有着重大意义。
在实务当中,生鲜货物运输合同里,托运方或货主会有要求承运方压车、售后清卸的情形,十分常见。甚至在货运行业内部,已然形成了某种惯例。托运方或货主凭借运抵后才给付运输费用的后履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承运人接受一定售卖期限的停留,或延长压车时间,这对承运人真实意思以及合同权利的保护颇为不利。而货主拒付运费时,能否扣押货物,又该如何处置货物,也成了广大货运司机、承运商极为关注的问题。在此案件当中,由于托运人拒绝按时遵从约定给予压车费,使得承运人自行操控尚没有卸货的车辆驶离,而其扣押货物想要凭借货物促使朱某支付压车费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行使民事留置权,然而其后续并没有积极妥善地处置留置物,任由留置物出现腐烂、灭失的情况,从而造成了扩大的损失,超出了留置权行使应有的合理限度,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遭遇到此类纠纷之际,法官在此作出提示:
针对货主来讲,诚信履约是前提条件,要诚信地履行约定,及时去支付运费、压车费及一切等价费用,在压车时长达到规定期限时,应尽快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因为拖延而引发各种纠纷,同时避免将自身损失相关风险进一步扩大。
对于承运方来讲,合理处置这一行为乃是必须的状态。在面临费用拖欠这种情况时,行使留置权也就是扣货这个行为,要十分谨慎才行。特别是当所留置的货物是生鲜易腐类型的时候,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联络货主才行。要是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就应当迅速凭借合理价格变卖、提存等等诸如此类的方式去处置,完全忌讳长期进行扣留。一旦扣货之后,随即就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的义务,要是放任不管的话就需要给予赔偿。扣货所涉及的价值应当在大体上相当或者合理地超出债权,要避免出现“小债扣大货”从而致使责任反转这种情况出现。
证据存好是相当重要的哦,参与关联的双方都应当着重去留存有关货物数量、质量、价格以及沟通记录等方面的证据呢,这样做是为了在发生纠纷的情况时能够清晰地厘清责任以及损失呀,生鲜物流可是和民生以及市场繁荣紧密关联的呢,对于从业者而言,不管是索要费用还是维护自身权益,都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理性地、及时地、妥善地去解决问题呀,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意气用事或者处置方面出现失当的情况,从而导致那种“有理变赔钱”的双方都失利的局面出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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