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刑事合规审查如何优化?最新政策动向与未来探索方向解析

时间:2025-12-04 19: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以刑事一体化实现犯罪治理科学化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综述

研讨会会场。 本报记者闫昭/摄

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促进犯罪学研究持续深入且发展,在2025年10月17日至19日之时,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于北京召开,该研讨会是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同时北京紫华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协办。本次研讨会赋予的主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治理科学化——刑事一体化与现代社会的犯罪治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代表参与了讨论之中。

坚持系统思维,以刑事一体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指出,务必坚持系统观念,万事万物彼此相连、相互依存,唯有运用普遍联系、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方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中共中央关于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不但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于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还强调了坚持系统观念对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法制建设属于全面深化改革里重要的一环,于法制建设当中,重视刑事一体化,这对于贯彻系统的观念以及系统思维,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又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具备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作出提出,系统观念属于准确适用法律、达成司法公正的关键方法论,刑事一体化为刑事学科范畴践行系统思维的鲜活实践,探究刑事一体化与犯罪治理,便是思索凭借系统思维推动犯罪治理的方式途径,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研究,客观剖析刑法于犯罪治理里的实际作用,强化犯罪综合施策研究,整合运用多元化治理机制,达成由单纯“治罪”朝着综合“治理”转换,。最高检曾经担任副部级专职委员、身为二级大检察官的万春表明,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属于一项系统工程,要把犯罪治理放置在法治轨道之上,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里予以研究,把系统总结以及学术性阐述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与成效当作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柱。强调的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指出,犯罪学乃是刑法学研究的根基所在,刑法教义学跟犯罪学尽管有着不一样的研究对象,运用各异的研究方法,可它们都从属刑事法,所以要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引之下,于相互关联的层面上开展研究,进而为构建理性、科学的刑事法理论体系贡献应有的力量。

协同惩治预防,立足中国国情推动犯罪治理科学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其一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犯罪学研究,这两者都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并且要聚焦中国犯罪治理重难点问题,同时还要协同犯罪惩治与犯罪预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明楷持有这样的观点东莞石龙律师,增加监禁率这一行为并不是能够有效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它还会给社会带去沉重的负担,所以应当坚持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那些不存在预防必要性的犯罪不能科以刑罚;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禁刑所具有的局限性,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让其化作治理微末化犯罪的基本手段,从而在社会犯罪治理里发挥积极作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着重指出,当下我国所探讨的关于轻罪化的问题,实际上指的是刑罚结构的轻重情况,这跟犯罪结构的轻重是两码事,刑罚量的减轻背后极有可能是犯罪严重程度的上升。达成刑罚的轻缓化需要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刑罚结构,并且要留意跟上时代步伐,创造出更多更合理的应对犯罪的举措,以使我国的犯罪治理策略能够更具科学性。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所长,身为二级研究员的周勇提及,近些年来,我国的相关情况,也就是监狱法进行大修这一情况,另外还有某些公司针对刑释人员展开招聘这样的情况,此类种种社会热点问题,通通都归属在重新犯罪治理所需讨论的范畴之内。于重新犯罪治理的研究里头,得重视去构建重新犯罪治理所特有的理论体系,借助生命历程犯罪学、风险需求响应理论等成果,建立起有别于普通(初次)犯罪学的、属于自身的全新重新犯罪学;要强化重新犯罪治理的制度规范打造,探寻并推出统一的预防重新犯罪促进法,制定并施行能减少重新犯罪的示范战略;推动重新犯罪治理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秉持一体化推进以及循证实践。

聚焦热点难点,根植当今实践回应新时代法治需要

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需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得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当前,当运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去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还要着眼长远,筑牢法治之基,施展法治之力,积聚法治之势,促使各方面制度变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出现很深刻的变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来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案件的办理 ,这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湘潭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黄明儒觉得,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件事,应当去推动构建一种四位一体的协同保障体系。即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达成跨部门自动同步以及权限控制。还要健全权利救济机制,赋予知情权、异议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要推动反歧视立法与信用修复相互衔接,培育出包容性的社会环境。以及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然后把它纳入政法考核,强化问责与进行动态评估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计金娣针对问题, 提出系列优化路径: 明确轻微犯罪范围为宣告刑三年以下, 建立筛选体系,建立信息库石龙镇律师, 明确封存主体与程序, 检查监督与救济以实现多部门相互配合封存, 完善公开制度, 消除群众顾虑, 健全查询程序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解决法条矛盾, 完善公开审判相关立法以实现立法统一, 当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范围过窄, 查询主体过宽 。天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刘霜,在发言里指出,轻微犯罪治理存有三重困境,分别是有着与轻微犯罪治理理念针锋相对的入罪倾向,因传统刑罚理念的顽固不化所致的重刑主义,还有违背罪责自负原则而引发出的社会隐忧,应当于入罪阶段促使治罪和治理并行不悖,严格把控入罪条件,清晰界定出罪标准,量刑阶段要推动刑罚轻缓化的分级递进实施起来,重视免刑条款的运用,优化非监禁刑的运用,另外,还要防范轻罪限缩的过度化运用。

信息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诸般技术迅猛发展开来,这既给社会发展增添了动力,同时亦是对于社会治理以及犯罪防控带来了全新挑战。信息时代的犯罪治理,乃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还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讲师李政达提出,在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认识的这个方面,它应当紧紧贴合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变化的治理要求这件事,以把预防以及减少犯罪当作学科所承担的任务作为指导方向,从而去厘定出网络犯罪的概念,再框定网络犯罪想要去研究的范畴,并且要把最终得出的概念带到实践当中去接受检验,然后再站在整体的那种犯罪治理观的立场之上,提出关于网络犯罪类型化、多维度、全链条治理体系的立法架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郑洋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刑法保护,首先要更新保护理念,重视大数据时代秘密、情报认定边界的拓展事宜,并且摒弃以秘密、情报类数据为核心的构建思路,其次要拓展保护对象类型,强化对非国家秘密、情报类数据的保护工作,最后要扩充危害行为方式,与前置法形成动态衔接,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等前置法中已经规定的典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腾讯集团法务高级专家陈磊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鉴于其技术方面体现出的先进性以及具有的未知性,会引发一些在法律范畴存在的争议,当对某项技术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发挥的作用展开研判之时,理应深入探究技术的本质,以此来防止出现那种仅仅依据字面意思去理解而导致的误判情况;在对风险进行考量之际,应当深入探寻其中所涉及到的法益内容。对于经营行为过程里出现的争议问题,运用刑法时应谨慎行事,对于专业化的黑产方面要给予严厉打击处理,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来说,应当具备更为清晰明确的合理使用范围以及相应标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作出强调,要去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的制度。 行刑衔接属于一项系统工程,它贯穿于行政执法以及刑事司法过程之中,它与司法公正以及执法公正密切相关联,对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而言十分重要,对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来讲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立丰表明,我国当下犯罪治理的根本问题显著体现在刑事立法的泛化倾向以及刑事司法的扩张趋势上,这有可能变成以刑化债等别的诉求的不恰当凭借,而且会致使在个案里司法裁判者摒弃罪刑法定等根本准则,不适当地运用所谓实质解释的方法,对此应予以高度警觉。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春晓副教授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完善双向衔接这件事,得借助科学的实体以及程序机制去跨越“鸿沟”,在治罪以及办案功能的基础之上强化治理和监督的功能,要统一尊从处罚法定、刑法谦抑、过罚相当、责任一体这些基本准则,经由在实体方面确立统一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分标准和处罚标准,在程序角度确立统一的案件管辖原则和证据移送标准,在监督层面建构起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从开端到末尾的全链条、一体综合监督机制,于制度范畴达成由“形式衔接”朝着“实质衔接”的模式升级以及体系完善,以此推动双向衔接迅速、均衡地发展。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陈文涛提出,于经济犯罪认定当中,需对前置行政规范具备高度敏感性,不可把前置行政规范所许可的行为认定作犯罪,如此做便会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然而,要是刑法与前置行政规范的行为指引是相契合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不排斥依据刑法目的对刑事不法展开相对判断。

把犯罪治理当作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这是刑事一体化所要求的,它能为应对以及解决犯罪问题,提供全局性包括整体性的视角,进而推动治理体系的协同发展,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有一位副教授王娜,她强调刑事一体化,在思想渊源方面应当追溯到系统论还有协调论,在“检察一体化”“刑罚执行一体化”“跨部门协同”等工作领域是能有所体现的。对刑事一体化进程而言,法律规范、数据共享以及治理监督这三者,应当协同起来推进,要让理论在制度上得以生长,以此确实让刑事一体化在实践层面真正从思想方面的试验变为系统工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孙道萃的看法,犯罪学学者探讨刑事一体化等同于一次“破冰”之行,借助激活犯罪学去推动刑事一体化更深层次的实践工作,这是犯罪学学者所需努力的方向。要是欠缺犯罪学知识的补充以及科学犯罪数据前提的预设,那么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都有可能变成空谈。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禧持有这样的看法,刑事一体化于未成年人检察范畴有很大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四川省各个级别的检察机关试着去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分类工作,分别借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样的方式、加强“国家亲权”的介入、推广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境预防理论来达成分级施策。

石龙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