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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哪些?劳动法总则全解析

时间:2025-12-04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达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目的,对劳动关系予以调整,构建并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依据宪法,以此制定本法。

适用本法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还有,能构成个体经济组织的,以下统一称作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的执行法律方式,是依照本法,事业组织,同样如此,社会团体,也是这般,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拥有这样一些权利,即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者需要去完成劳动方面的任务,要提升职业技能,得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规程,还得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建立以及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且履行劳动义务。

国家采取各类措施,用以促进劳动就业,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状况,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协调劳动关系,进而逐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还有发明创造,对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借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又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再或者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跟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 。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负责劳动行政事务的部门东莞石龙律师,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该项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凭借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营造就业条件,拓展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鼓励事业组织,鼓励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在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拓展经营,以此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去发展呈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而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所说情形是,劳动者就业,不会因为民族不一样,不会因为种族有差异,不会因为性别不相同,不会因为宗教信仰存在区别,从而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拥有跟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聘用职工的时候石龙镇律师,除了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凭借性别这个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话,遵循该规定,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依照那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当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时,依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还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育单位亦是如此,特种工艺单位同样得这样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是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订立劳动合同这件事,以及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要秉持着平等自愿这样一个原则来进行呀,还要有着协商一致的这种态度才行呐,肯定是不能够违反法律规定的哟,也不会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哒。

倘若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订立,那么便会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是一定要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欠缺效力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始,便不存在法律上的约束效力。若认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此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状况,那么其余部分依旧具备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前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进而约定其他的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这几种情况,有以固定一段时间为限制的期限,有无限制时间长短的没固定期限,还有是以完成特定的一项工作作为截止的期限 。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便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其可以约定试用期,而试用期呢,最长的期限是不能够超过六个月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劳动合同里,能够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约定,此为第二十二条所规定 。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时,劳动合同便会即刻终止下来 。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劳动者有着下述这些其中之一的情形,在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能够去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身患疾病,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而遭受负伤,在医疗期限满了之后,既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也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任务难以胜任,在经历培训之后,又经过工作岗位的调整,可依旧难以胜任所处工作岗位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履行,在当事人进行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开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并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这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还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提供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个流程之后,才能够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里头规定的情形去裁减人员,在六个月的这个时间段之内录用人员的话,就应该优先录用那些被裁减了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是,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都不可以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去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上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而负伤,并且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工会若觉得不适当,便有权去提出意见。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就有权要求重新进 行处理;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际,工会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在(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会采取暴力手段,去威胁劳动者,或者运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尝试强迫其劳动 。

(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来代表职工跟企业签订的,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而言,是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的。

具备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应当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的十五日之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便会立即生效 。

具有约束力的是,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针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涵盖职工个人与企业,其中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工时制度,其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是不超过八小时的,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是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确定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存在因生产特点而无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情形的,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后,能够实行别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具备条件,就要先同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这件事情后方可将工作的时间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能够超过一小时哦;要是因为特殊的缘由而需要再去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期,那么在保障劳动者身体能够健康的相关条件之下,将延长工作时间的状况下每天不能够超过三小时,然而每个月不能够超过三十六小时标点!

第四十二条,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延长工作时间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限制:

(一)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或是出现事故状况,又或者因别的缘由,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进而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情况;。

对于生产设备,其出现故障,交通运输线路产生故障,公共设施也出现故障,这会影响生产,还会影响公众利益,而在此必须及时进行抢修的情况下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应当依据下列给定标准,付给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候所获取的工资还要高的报酬是:

(一)若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时长,那么就要付给那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的时候,安排劳动者去工作,可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之下,支付的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

法定休假日要是安排劳动者去工作了,那么就需支付工资报酬,这个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哦!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若劳动者存在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这种情况,那么其便能够享受有带薪年休假。而关于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进行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经济做支撑,工资水准会逐步提升。总量这块儿,实行宏观调控的是国家。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征以及经济效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还有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明确的具体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规定的,之后还要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到,不可以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或者无缘无故地拖欠 工人为这栋楼的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的汗水换来了这栋崭新的大楼 。标点符号。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处于法定休假日之时,处于婚丧假期间之时,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之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还要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的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此来防止劳动过程之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专为新建工程而设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经改建的、经扩建的工程的同样设施,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一块儿同时开始作施工,并且要一同同时投入到生产以及使用当中去。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得为劳动者供给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理应定时开展健康检查 。

劳动者进行特种作业,是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的,而且还得取得对该特种作业的资格才行,这是第五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一旦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劳动者就拥有拒绝去执行的权利。对于那些危害到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具备提出批评、进行检举以及展开控告的权利。

第57条规定,国家着手建立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还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里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劳动者呈现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报告以及处理 。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并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有这样一条规定,第六十条明确指出,不可以安排处于经期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那种高处作业,以及低温环境下的作业,还有冷水作业,并且也不能安排她们从事国家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句号。

第六十一条,千万不能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还有孕期禁忌从事的各类劳动。针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绝对不可以安排其去延长工作的时间,以及进行夜班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别的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劳作,还有夜班劳动 。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借助各种途径,施行各种措施,来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去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以提升劳动者素质,进而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方面,鼓励并且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搞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需按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针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去确定职业分类,针对规定的职业来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开展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致使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患病之际,工伤状况下,失业情形中,生育之时等状况里获取帮助以及补偿 。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应当与社会保险水平相适应,此为第七十一条所规定 。

保险类型决定社会保险基金来源,资金来源按此确定,要逐步推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社会保险,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收支,进行管理,开展运营,并且负有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

保险基金监督机关,按照法律所规定,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其收支方面、管理方面以及运营方面,展开具体监督执行 。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其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一,第五,七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依据,本身,单位,实际,情形,状况,为,劳作,劳动者,构建,建立,补充,保险 。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建造公共福利设施,给劳动者休息条件,给劳动者休养条件,给劳动者疗养条件 。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产生了劳动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能够依照相关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去申请仲裁,能够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具有解决劳动争议效力的第七十八条所述规定,应当遵循合法且公正以及及时处理的多重原则,通过依法依规的方式,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调解要是没办法成功,当事人当中有一方想要进行仲裁的话,就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当中另外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要是不服的情况,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八十条规定,于用人单位内部,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并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包含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还有同级工会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去担任的。

在第八十二条这里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其一方向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时限内,将要面对以书面申请书的模式展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来自法定要求的申请。这个法定仲裁阶段的裁决,一般是在收到仲裁开始之前提交的申请之后,两个月这个时间范围内作出来自仲裁方面的决定。对于仲裁之后作出的裁决假如处于没有异议的这种状况下呢,依据规定当事人是一定必须履行相应判定结果的。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情况,那么能够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开始计算的十五日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有一方当事人在这个规定需要遵守的法定期限之内既没有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

第八十四条规定,要是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了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没办法解决的话,当地负责劳动行政工作的部门能够组织相关的各方去进行协调处理。

由于履行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当事各方经协商未成功解决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不满意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单位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展开监督检查这个行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备制止的权力,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去执行公务,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以此来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能够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还可以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而言,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是必须要出示证件的,而且要秉持公正之心去执法,同时还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展开监督,还要有相应的监督行为。

八十八岁的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被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就其遵守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状况,展开监督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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