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指:
(1)碰撞事故;
(2)搁浅事故;
(3)触礁事故;
(4)触损事故;
(5)浪损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
(7)风灾事故;
(8)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申办对象资格:
舶舶、排筏、设施在我省辖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内向海事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