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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对策研究 :挑战与完善建议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杨文亚
本文从民商法角度探讨消费者个人资料权益的保障措施。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个人资料保护带来困难。考察其法律特征,归纳国内外法规情况,发现我国现行机制存在法规零散、补偿不够等缺陷。据此从法律制定、司法实践、行业规范等层面给出改进思路,旨在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实务参考。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民商法;数据保护;隐私权
引言
数字经济发展阶段石龙镇律师,个人资料变成促进产业进步、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素材,日常网络交易、人际交流、金融活动、医疗诊治等环节,个人资料都被广泛采集、保存和应用,但这种现象导致个人资料防护困境更加明显,资料外泄、不当使用等情况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用户正当权益。我国虽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不过个人资料权益的维护依然存在不少难题。本文从民商法角度切入,借助文献研究与比较研究手段,探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检视当前保护措施的缺陷,并给出改进建议,对于健全我国保护制度、协调个人信息安全与数据应用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作用。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具有双重特性,既是人格层面的权利,也属于财产范畴。这类信息与个人身份密不可分,深刻影响着人的尊严和自主性,这充分体现了其人格层面的属性。比如,个人的姓名、形象、身份标识码等资料,能够明确识别个体的独特性,一旦遭到非法窃取和恶意使用,就可能损害个人的声誉和私密空间,进而侵犯其人格的庄严性。个人信息同样蕴含着经济意义,能够充当商业用途东莞石龙律师,拥有财产层面的权利。在数据信息化的背景下,公司借助汇集和解读用户资料,可以准确掌握其意向与倾向,进而实施定制化的推广方案,赢得经营收益。所以,个人资料转化成了一种关键资源。
二、权利要素与归属。权利要素包含知悉要素、承诺要素、查阅要素、修正要素、移除要素(匿名要素)、转移要素等,共同形成完整的个人资料管理流程。消费者有权了解企业收集其个人信息的意图、途径和界限;企业必须获得消费者的明确许可才能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消费者有权查询个人信息处理状况,企业应提供方便的查询途径,例如用户账户后台,并在信息有误时允许消费者在线更正;企业必须在特定条件(例如信息超出处理目的、消费者撤销同意)下彻底删除数据,包括备份系统中的信息;可携带权是一项新出现的权利,它允许消费者将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例如社交资料、购物记录)以标准化的通用格式转移到其他平台,以此促进数据流通和市场竞争。
三、消费者个人资料权与私密权之间的关联。个人资料权与私密权相互关联同时存在差异。私密权主要维护个人私人生活的平静状态以及防止私密信息被公开传播。个人资料权涵盖的领域更为宽泛,涉及所有能够确认个人身份的资料。在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中,传统的私密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应对资料被大规模搜集和处理的情形。公司在搜集顾客私人资料时,或许不仅触及隐私内容,还混杂着许多虽非隐私却可辨识个人身份的数据,例如购物清单、网站访问日志等,为此,必须构建独立的个人资料权益保障机制。
国内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
国际立法方面,欧洲联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立了严密的数据安全规范,给予信息持有者诸多权益,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该条例明确信息持有者具备知情权、修改权、移除权等多项权益,同时要求相关机构在管理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公开等规范。美国依据不同领域分别制定法规,例如《健康保险可携性和责任法案》用以维护医疗数据安全,《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信息。亚洲太平洋沿岸的日本、韩国等国同样构建了周密的个人信息守护体系,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运用、保存等流程实施了严谨的约束。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经历了从零散到整合的过程。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准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全面的保护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获取和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制定了具体条款。电子商务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规也从不同层面规定了个人信息的监管措施。不过,国家层面的法制建设还面临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各项法规不够集中,相关定义缺乏一致性,权利维护途径也存在缺陷,同国际前沿法制对照,涉及个人权益的界定、信息跨国传递的规范、责任承担的明确化等层面,均有待改进,针对消费者个人资料安全的规章制度,还须做更详尽的补充完善。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松散的情况,各类法规之间常有重复交叉,甚至彼此矛盾,因而造成实际应用上的不便。多种重要法律,比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涉及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条款,彼此之间缺乏紧密的配合。以侵权责任认定为例,由于不同法规可能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准确运用带来了挑战。
权利救济方面存在诸多难题。救济途径不够健全,个人资料遭遇侵犯后,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的费用又十分可观,同时损害赔偿的界限模糊不清,这些都打击了维权意愿。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侵权行为的界定缺乏一致标准,补偿额度往往偏低。加之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情况通常不易察觉,且涉及专业技术层面,导致当事人难以证实实际损失及其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存在不足,部分公司对用户个人资料进行过度获取并随意使用,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法律实施不够严格,《个人资料安全法》中关于巨额处罚的规定在实践层面应用较少,难以形成有效震慑。监管机构的任务分配不够明确,导致出现监管缺失或重复监管的情况。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的个人资料处理模式,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难题。
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完善法规架构,理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间的联系,拟定相关补充规定,参考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制定详尽个人资料运用准则,界定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防护措施,健全资料跨地域传输机制,比如,清晰界定敏感个人资料的种类和使用方法,强化对跨国资料传输的管控。
优化权利补救途径。针对民事诉讼,降低购买者提供证据的难度,研究设立群体性诉讼框架;在行政监管层面,加大执法强度,加重违规者承担的代价;在刑事防范领域,清晰界定侵害个人资料行为的违法程度。此外,构建多样化的矛盾化解渠道,比如成立专门处理数据安全争议的调解组织,让民众能够方便快捷地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要增强行业自我约束和公众协同治理。引导公司构建内部个人资料管理规范框架,实施隐私风险评估。相关团体拟定行为准则,设立信誉考核办法。注重对公众进行引导,提升个人资料维护认知水平,借助新闻传播及社会团体实施监督。诸如实施专项推广活动、组织知识培训等,有助于加深公众对个人资料维护的理解,并提升其自我防护技能。
四、提升跨国协作水平。鉴于数据跨国传输愈发普遍,我国须深度介入国际规范创设,与各国及地区构建个人资料守护协作体系,统一跨国数据流转管理措施,联合惩治跨地域个人资料侵权活动。比如,强化与国际机构及其他国家的沟通与配合,交流个人资料保护的有效措施,协同处理全球性的个人资料安全难题。
结论
保护个人资料隐私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议题。依照民事商事法律角度,要兼顾资料隐私守护与信息资源适当运用的平衡,设计周全的法律维护体系。我国当前已形成资料隐私维护的基本制度,不过仍须在法律统一、权利补救、监督执行等层面不断改进。往后,伴随科技进步和经验积累,个人资料隐私守护将遭遇新问题,必须不断重视和探讨。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多方协作,我国民众个人资料权益维护程度会持续增强,为数字化产业进步奠定稳固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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