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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能否让企业免责?能否追究工伤职工过错责任?

时间:2025-10-07 22: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1.“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通常有两种“工伤不赔”的约定,一种见于正式的雇佣协议或公司的内部规定,另一种见于公司与临时工作队的合同条款。对于前一种情形,由于该条款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要求相悖,被判定为无效,公司依然有义务补偿工伤相关的损失。第二种情形下,私人承包组织并不具备应有的资质,同时为了维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实际操作中常会判定为实际雇佣关系或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发包公司依然需要担负补偿义务。

2.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当前工作条例对于雇员因疏忽或蓄意给雇主带来的损害 是否需要补偿 并无具体说明。不过依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 受责备的员工理应担负相应的补偿义务 但在劳动法规中存在某些约束。企业若要追究员工责任,一般须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错误,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清楚说明并已通知员工,赔偿相关条款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具体规定。雇主能够参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内容来追究员工的过失责任,可以使用的手段有两种:

(1)经济赔偿。劳动者有意损害用人单位时,需要赔偿损失,但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的补偿和赔偿不在此列;若损害因劳动者疏忽造成,赔偿可依过失大小、损害轻重和劳动者收入情况减轻或免除;若劳动者仅有过失,通常可免除赔偿。

终止工作协议,涉及五至十等伤残情形,或无伤残认定情况。

3.“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通常存在两种情形被视为“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企业以高薪取代社保,或企业将社保开销随工资发放给员工,由员工独立处理。然而,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强制责任,因此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此类约定均属无效。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4.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被派往国外工作,如果按接收国的法律规定需要加入当地工伤保障,那么加入该保障后,原先在国内的工伤保障关系就会暂停;如果无法加入当地工伤保障,原先在国内的工伤保障关系则不会暂停。

在国内维持工伤保障联系的劳动者,其海外工伤诊疗、功能恢复等开销,依照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障金给予补偿。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当前法律及行政规章,对退休人员返聘期间遭遇工作意外的情况,并未作出具体说明。根据国法秘函310号的要求,需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9号)的内容执行相关事宜。这份文件指出: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聘请工作期间,如果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聘用机构需要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来妥善解决;如果因工伤事故与聘用机构产生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条件的聘用机构在符合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为受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根据最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生效)第62条内容,若单位本应参加工伤保险却未办理,社保管理机构会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加入,同时追缴需要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并且从拖欠开始计算,每天收取0.5分之一的滞纳金;如果超过了期限还是不交,会处以拖欠金额一倍到三倍的处罚。

按照条例要求须加入工伤保障但未加入的雇主雇员遭遇工伤事故的,需由该雇主依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障各项待遇和标准承担支出。

企业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补上应缴的保险费及罚金,那么工伤保险金库和公司会按照相关法规承担后续产生的开支。

7.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情况,现行法律文件里找不到清晰条款。在全新具体条款制定出来之前,我们可以参考劳动法核心思想和基础准则,同时借鉴其他类似法律条文来处理相关事务。

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工伤保障的加入事宜。劳务派遣机构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契约,具备法律层面的雇主身份。所以派遣人员所有的社会保险权益,包含工伤保障,均需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关于工伤保障的开销,劳务派遣机构依照法规缴纳后,倘若在派遣合同里明确约定实际使用单位负责承担,便有权向实际使用单位索取按约定款项。

工伤补偿通常由劳务中介公司负责。然而,若工伤事件系因用人单位的过失所致,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中介公司及用人单位须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8.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这两种保险类型本质不同,可以并存,它们的保障内容互不干扰,也不会互相冲抵,遭遇工伤的员工能够同时领取工伤赔偿和意外险的补偿。不过,倘若意外险合同里另有规定,就必须按照那个规定来执行。

从事工作的人员,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任职,应怎样加入工伤保障体系?

工作人员在多处或多处单位任职的,各个用人单位需单独为职员支付工伤保障金。职员遭遇工伤事故的,由职员受伤时所在的工作机构依照法规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10.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条明确指出,企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等于该企业全体员工薪酬总额与单位缴费比例相乘的结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处理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往往不会统计企业的薪酬总额,而是依据企业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度平均收入,设定一个可变动的区间(许多地区设定为 60% 到 300% 之间),以此作为基准来确定每位参保者的缴费标准。费率由政府机构依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等级来设定,同时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作状况和工伤事件发生频率,在各个行业内部划分出多个费率级别,一般有三个级别。不同地区的基准费率存在差异,例如北京地区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和2%,并且这些费率会根据具体情况上下调整。办理机构依据 雇主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依照不同行业门类的行业基础收费比例来核定。

11.试用期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工伤的关联方,二者间存在工作关系。试用阶段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彼此熟悉而设定的观察期。这个时期内,双方已经形成了工作关联,劳动者能够享有等同于正式员工的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福利。倘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创,理应判定为工伤,并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障。

12.未签劳动合同受伤的算工伤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指出,雇主从雇员开始工作那刻起,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是否签署书面合同,并不会改变劳动关系的成立状态,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被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与签订了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完全相同。万一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就应当判定为工伤,并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要说明的是,假如雇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由雇员申请时,必须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劳动协议是证实劳动关系的直接材料,倘若没有劳动协议,则雇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13.非法分包、转包的,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拥有合法用工身份的企业若将承包工作非法转包给无用工资质的团体或个人石龙镇律师,该团体或个人雇佣的劳动者在承包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死亡事故,则需由具备用工身份的企业承担其本应依法负责的工伤赔偿义务。

14.临时、零星用工受伤的算工伤吗?

短期、不固定的劳动力使用,是指企业为处理装卸、运输、节日性销售等非固定性任务,临时聘请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这类用工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合作双方在生产资料运用上的短暂配合,仅限于短期任务,一旦这项临时性任务完成,彼此间的协作便随之终止。

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需要服务的一方主要把控任务进展和成果水准。

临时性或零散性的雇佣,双方之间不存在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联系,这属于劳务性质而非劳动性质,所以不能按工伤来处理。

15.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东莞石龙律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上班时段于办公地点范围以内,进行跟任务关联的辅助性或收尾性活动时遭遇意外损害的。

在办公时段和办公地点,若为执行工作要求而遭遇暴力等突发情况造成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在外执行公务过程中,若遭遇意外导致身体受损,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失去踪迹的。

通勤路上,若遭遇非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6.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在上班期间或者工作岗位上,突然生病去世的,或者发病后四十八小时内抢救了但没能救活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职员曾服役于部队,系因战或因公受伤导致残疾,并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进入工作单位后,其旧伤出现了再次发作的情况。

1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新版本《工伤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工作人员出现以下状况时,不能当作工伤或同等工伤对待:一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喝醉了酒又或者使用了毒品,三是自己伤害自己又或者选择结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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