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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限制协议后离职,技术高管跳槽对手公司,老东家索赔百万

时间:2025-08-26 19: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新闻页-台海网

厦门某企业的新任技术主管在受聘时签署了保密合同,离开后却多次出现在对头企业,违背了相关条款,原雇主已将此事诉至法庭,要求支付一百万的赔偿金,具体情况请关注海沧法院最新公布的这起诉讼。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 技术高管却“秘密跳槽”对手公司

2019年,罗某加入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门副经理,年薪接近80万元人民币。罗某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书》,明确了保密事项和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禁止同业竞争的期限为两年。三年后,罗某离职之际,签署了《承诺书》,再次确认了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若违反承诺石龙镇律师,公司有权即刻停止发放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违约赔偿。刚开始的几个月,公司依照约定发放了将近十二万元的补偿款,但后来调查发现,二月底至三月初期间,罗某多次在工作时段出现在浙江一家半导体企业,该企业业务与罗某先前任职的公司关联性很强,另外,罗某在限制就业期内,多次往返杭州,停留时间不一,短则几天,长则数月。集成电路公司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罗某违反协议,要求其支付超过百万元的罚金,退还部分补偿款,并承担调查开支。

法院:构成违约 判处技术高管赔老东家50多万元

审判机关经过审理认定,罗某在先前企业任职期间,难以避免地了解到技术核心与商业核心机密。在不得从事同业限制的时段内,罗某多次出现在与厦门一家集成电路企业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浙江一家半导体企业的经营区域,并且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表示,原告企业提交了若干关键材料,诸如双方签署的非公开文件、两家机构的业务范畴及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以及罗某的往来境况资料。此外,还有罗某出入第三方机构办公楼的影像资料,并且罗某自行填写的住处登记表内东莞石龙律师,明确记载了接待方为第三方机构。这些材料相互关联,构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照目前掌握的情况,审判人员确认罗某没有履行《保证函》中有关不竞争的条款,需要担负相匹配的违背义务的后果。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表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协议,需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法庭在考量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状况,裁定罗某须向用人单位赔偿五十余万。

根据法官说明,此类禁止性行为往往具有较强隐蔽性,劳动者在为新雇主工作时,一般不签署正式雇佣协议,同时也不进行税务申报或社保缴纳。他们常常以合作、提供指导、担任顾问等名义,为限制竞争的公司提供服务。特别是在科技、通讯、医药等容易产生竞业限制的行业,利用竞业条款来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确实十分必要。审判官指出,劳动者有寻求工作进步的资格,不过这种资格不可以以损害先前雇主的正当权益为代价。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的法官张清姬表示,竞业限制的司法保障,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能够阻止不合理的挖角和恶性竞争行为,从而让公司安心地培养核心人才。

新司法解释明确竞业限制边界 为劳资双方划清红线

今年9月1日即将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规则,其中涉及竞业限制的三条具体条款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这些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该条款具体规定了,离职员工不得从事的同类业务,以及可以活动的区域,还有持续的时间,这些都需要和员工了解并接触到的商业机密相匹配。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的法官张清姬表示,对于那些未曾接触或知晓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便他们签署了含有竞业禁止规定的合同,也能够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申请宣告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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