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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交易环节多,货代企业维权易忽视诉讼时效

时间:2025-08-26 19: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海运货品流转环节繁杂,包含预约舱位、办理通关、申报关税、执行运输等多项事务,参与方数量庞大,货主通常接触的是订舱中介,或是无船承运商(多数为货代公司),并且可能存在多层中介机构。

承运商是海上货物的实际运输责任方,通常拥有绝对话语权,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领取货物或货物遗失等情况,承运商往往不会直接起诉,而是向货运中介施加压力,迫使货运中介承担损失,因此海上货运领域的争议大多集中在货运中介机构相互之间。

货运代理公司对托运人来说,同时也是无船承运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常常会忽略诉讼时效这一法律问题。由于货代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大多倾向于协商处理,一旦协商不成,问题会拖延,最终可能导致时效期满,此时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1.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承运商在执行海运合约时,提供给买方使用的集装箱,其法律时效需依据海运合约关系来界定;若承运商索取集装箱超期使用代价,其时效期限为一年,自集装箱免费使用阶段结束后次日算起。

2. 无单放货诉讼时效起算点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无单放货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开始计算,具体是从承运人本应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时刻算起,也就是当该航程货物抵达终点港且符合交付要求后的合理时间点开始算起。

《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审理无单交货案件处理法律若干难题的说明(二零二零年修订)》

第十四条 如果正本提单的持有者因为承运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货物而提起诉讼,那么这个诉讼要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来处理,诉讼时效是一年,从承运人应该交付货物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持正本提单的人,因为承运人跟没正本提单就提货的人,一起做了没正本提单交货的事石龙镇律师,起诉他们侵权,这个官司的时效东莞石龙律师,按照前面那条规定来算。

第十五条,若正本提单的持有者,因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而提起诉讼,那么时效的中断,要依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来执行。

3.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关于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需要按照法释(2001)18号文件,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所明确的时间点来计算。

《最高审判机关对于怎样判明在沿海及内河运输中所产生的赔偿权利的时效期限的说明》

最高法院文件法释〔2001〕18号公布于2001年5月24日,自2001年5月31日起生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提交的浙高法〔2000〕267号文件已经收到,该文件内容涉及沿海及内河运输货物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经过认真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所体现的原则,并参照司法审理中的具体做法,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针对沿海及内河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力,或者承运人针对沿海及内河运输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力,其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承运人实际交货或理应交货的时刻开始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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