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某股份公司未依规披露担保事项,投资者权益受何影响?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一、基本案情
这家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依照规定公布相关担保信息。202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说明:该股份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某有限公司的履行责任提供了担保,担保形式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金额达到6亿多元,占该公司那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十分之一以上。该公司就前述担保情形,没有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在年度文件和半年度文件中进行公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为《证券法》)(2005年版本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发行主体、上市公司或别的信息公开责任方未依规定公开信息,或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录、片面说明或重要缺失"的行为。有位投资者在那些不实行为发生之后,直到被揭露之前,买入该企业的股票,由于那些虚假的公开披露信息,导致他持有的该企业股票价格下跌石龙镇律师,因此要求某股份公司补偿他的投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审理结束后,法庭指出,上市公司签署关键协议、实施重大担保或进行关联业务,或许会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效益造成显著作用,倘若相关消息尚未传达到投资者那里,公司必须迅速向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市场递交紧急通报,同时进行公开,阐述事件的开端、当前情形以及可能引发的法规影响。该股份公司否认《保证合同》中其落款的公章确实性未获确认,此合同未达成约定的生效情形,因此该股份公司没有实施对外担保,无需执行信息公开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相关担保协议书上有该企业的正式印章,企业递交的证据材料中也附有该印章使用许可凭证,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核实的情况,某股份公司当时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指派当时担任监事的职员,在担保协议书的用印审批表上签署了名字,该监事在相关担保协议书上施加了企业印章,上述印章使用及协议签署流程十分明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组织,被认定为具有法人资格,在现任高层管理人员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某股份公司辩称对向外提供贷款并不知情的主张,法庭没有接受。公司对外贷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公司对贷款协议提出的异议,不能改变公司在对外贷款时必须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该公司在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之后,没有立刻进行公开,触犯了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公开的条款,也违背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里规定的公开信息责任,构成了证券市场不实陈述的情况。
法庭全面考量各种潜在风险,确定该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裁定某股份企业补偿该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同时不受理该投资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三、典型意义
法庭审理后确认担保文书具备齐全的外部特征东莞石龙律师,并且履行了必需的核准手续,由此可以认定公司对担保协议的签署有所了解。上市公司虽对合同效力表示质疑,但担保效力方面的争议并不妨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判断,公司须就虚假陈述行为负相应赔偿,以此确保投资者最大程度获得真实、准确、全面的公开信息,并能公平参与市场活动。本案恰当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款,切实维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实体经济优质进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石龙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