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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发布2024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7-02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对外公布,2024年度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案例涵盖了以下内容:企业即便与自然人签订了承包合同,若该自然人代表企业进行横向垄断协议,企业仍需因监管不力而承担相应的垄断法律责任,如某沥青公司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垄断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专家田间鉴定和间接言词证据等方式,对是否为假冒伪劣种子进行审查认定,例如龚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对于基于NFT数字藏品所拥有的权益,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畴,NFT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规范,如北京金某公司诉厦门折某公司、厦门趣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对于恶意抢注涉及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并据此向他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视为权利滥用,依法不予保护,如泉州某广告公司与泉州某餐饮公司之间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等。

恶意注册侵犯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并据此对他人提出权利要求,这种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石龙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受到保护。此类案例,如泉州某广告公司与泉州某餐饮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值得我们关注。

案件回顾:某餐厅使用诗句被认定侵权

“半城烟火半城仙”这句诗描绘了福建泉州的风貌,意指该城既展现出热闹繁华的一面,又彰显出超凡脱俗、宛如仙境的另一面。此句出自明代文学家杨慎所作的《泉州》一诗。

泉州一家广告企业分别在2021年8月28日和9月7日获得了“半城烟火半城仙”这一商标的注册许可,该商标的使用范围被限定在第35类和第43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之中。

2023年6月5日,泉州一家广告企业向福建省泉州市的某公证机构提出了证据保全公证的请求。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泉州一家餐饮企业未经授权,在抖音平台上开设了名为“人间***”的店铺,并在其中发布了印有“半城烟火半城仙”字样的宣传图片,销售茶饮、果汁等饮品,此行为侵犯了泉州广告企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泉州某广告公司已将此事提交至泉州洛江法院,要求该法院判决泉州某餐饮公司:立刻终止侵权活动;对泉州某广告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10万元,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4550元;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餐饮公司侵犯了商标权,因此作出裁决,要求其向广告公司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面对这一判决,广告公司表示不满,决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提出,“半城烟火半城仙”这一表述与泉州的城市风格紧密相连,它生动展现了泉州的多元文化风貌,在社会上已经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已经与泉州的城市形象紧密融合,成为了一种与泉州城市文化紧密相关的公共资源。某藤广告公司作为一家本土企业,理应深刻认识到“半城烟火半城仙”这一代言词对泉州城市形象所拥有的深远社会影响力。然而,该公司却执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企图利用泉州申遗和文旅的热潮,将公共文化资源占为己有,并从中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东莞石龙律师,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某藤广告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恶意注册构成权利滥用

商标注册需依照民法典和商标法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对于恶意抢占涉及公共文化资源的标识行为,它未涉及任何智力劳动的投入,仅通过抢先注册手段便占据了具有公共文化价值的利益,形成了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与商标法中关于公有领域的保留原则相冲突,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该商标虽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并正式注册,外观上享有合法权利,但其权利的根基却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恶意注册的非法行为。恶意抢占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并据此对他人提出权利要求,这种行为构成了权利的滥用,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得到任何形式的扶持和保护。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指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商标法立法的初衷,对“囤积商标”“依附名牌”“搭乘便车”“借热点”等以这些行为为主的商标恶意囤积及恶意抢注现象进行了负面评价,从而在司法层面弥补了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一些不足之处。本案判决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真正做到了三者统一。此举搭建了法院判决与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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